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东北林业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和上级学联组织具体指导下的全校本科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全体同学的利益。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致全国青联十三届全委会和全国学联二十七大贺信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我校第十三次党代会、团代会精神,团结带领广大青年学生为把我校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林业大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充分发挥联系学校与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三)秉承全心全意服务同学宗旨,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事业之中,引导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中。
(四)增进全校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友谊,建立和发展尊重友爱、平等互助的良好关系,促进各民族青年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五)不断完善组织架构,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理论研讨和工作交流,努力培养一支服务意识高、专业学习好、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队伍。
(六)加强与校内其他学生组织以及其他高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和交流,发展同各国学生的友好关系。
(七)加强学生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学生文化活动,着力增强学生的文化自信;深化学生对外交往,引导学生拓宽国际视野,讲好东林故事、讲好中国故事。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东北林业大学章程》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五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为其会员团体。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凡取得东北林业大学学籍的中国本科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因毕业或者其他原因失去学籍的,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的各级工作人员有督促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有参与、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项的权利;
(五)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利益与荣誉的义务。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一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会的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和通过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常任代表会议;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七)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收集、整理、反馈代表提案;
(八)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次,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任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不超过一个学期。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不低于会员人数的1%,应覆盖全部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两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代表一般不超过40%,中共党员代表一般不低于25%,女代表一般不低于25%,少数民族代表一般不低于10%,各学院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三条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会主席团的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本会和所在学院学生会反映同学意见、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三)监督和质询本会和所在学院学生会工作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常任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常代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常代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会员,对学代会负责,是学生会决策的质询和审议机构。常代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产生决议。
第十七条常代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筹备和召开学代会;
(二)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等的实施情况;
(三)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执行主席人选;
(四)代表会员参与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民主管理;
(五)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主席团工作计划、活动预算及在执行过程中对各类方案进行的必要调整;
(六)对主席团工作进行监督和质询,决定有关主席团成员非到任职期间的人员更迭;
(七)罢免学生会的工作人员;
(八)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九)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常任代表由各学院从正式代表中推荐,并经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应覆盖各学院,其中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常任代表应符合政治过硬、品德端正、作风优良、学习优秀、群众基础好的标准。
第十九条常代会代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需召集所在学院学生代表会议按规定程序补选,并经现任常代会批准。
第三节主席团
第二十条本会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学生代表大会和常代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时,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三条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二)召集常任代表会议;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三)统筹全校学生会工作;
(四)聘任或解聘学生会各部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主席团成员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担任职务者,由各学院推荐候选人并经常代会选举替补。
第四节工作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工作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和各工作部门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办公室、文体部、学习部、宣传部、权益部5个工作部门。
第二十七条各工作部门工作实行部长责任制,各工作部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
第四章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八条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学院团组织和本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学院学生会有配合我会开展工作,履行我会工作部署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定期召开各学院学生会联席会议,向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通报工作,听取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工作建议,协商、组织和部署全校范围内大型活动。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及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原则上要与本会保持一致,建立学院的职能工作部门。
第三十二条为加强共青团组织对学生会工作的指导,本会聘请校团委副书记兼任秘书长,各学院学生会聘请本学院团委书记或其他专职干部兼任秘书长。
第五章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本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要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做表率。
第三十四条本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通过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六章从严治会
第三十六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三十八条本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东北林业大学学生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