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社团工作有序开展,现将《东北林业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整理成工作要点面向全校公开,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社团建设管理,保障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和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学生社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生社团是由我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自发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在学校党委的全面领导下,按照学生社团章程开展活动,旨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严格按照本细则有关要求开展学生社团管理和建设。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在我校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学生社团工作,学校团委具体指导。
第五条学校团委履行指导学生社团的工作职能,设立社团管理部,做好学生社团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社团管理部作为学校团委的下属部门,具体负责全校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年审、登记、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事务工作。
第三章学生社团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七条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学生社团)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
第八条成立学生社团需具备以下条件:
有20名以上的在校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必须要有学校二级党组织,或机关职能部门,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等单位作为业务指导单位;至少有1名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
第九条每年集中开展学生社团年审工作,并集中公示公告年审情况。对于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完成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
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将限期整改,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整改期一般为3—6个月,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对未年审注册的学生社团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销处理。
第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能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涉及宗教文化的;
(三)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四)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五)在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七)学生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的;
(八)学生社团负责人长期不行使职责,学生社团内部相关职务人员不履行规定职务,管理机制严重混乱致使学生社团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九)学生社团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十)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能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一条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学生社团。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团委应对其进行警告并令其整改:
(一)学生社团连续两个月未开展任何与学生社团性质相关的活动;
(二)学生社团一学期内两次及两次以上无故不配合学校团委工作或缺席工作会议;
(三)学生社团被学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
(四)学生社团有严重的商业化倾向;
(五)未经批准私刻印章;
(六)未经批准举办校内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应当经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学校团委完成注销。学生社团在申请办理注销期间,不得再举办一切学生社团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团委立即对其进行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未能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校外活动的;
(四)其他原因终止学生社团运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开展活动的;
(五)其他应予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指导教师库内选聘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两个学生社团。每任聘期为1年,可续聘。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须满足以下要求:
指导教师须为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严守师德师风,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应为中共党员;能对所指导学生社团的全部活动进行政治把关、内容审核、全程指导,学生社团举行各类校外活动时,原则上能随行带队。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基本职责:
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定期对所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学生社团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报告;切实履行好对于学生社团的各项监管和指导责任。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在任职期间接受学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考核机制: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年度考核由学校团委负责。考核依据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学生社团成员测评,指导教师个人自评,工作量记录考核等,评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激励机制:
(一)年度考核结果“合格”以上者,发放绩效津贴。
(二)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要依规解除聘任。
(三)将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考核中。
第五章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需在学校团委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满足以下要求:
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一般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为中共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成绩良好,综合排名为班级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组织能力优秀。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级纪律处分的;
(二)在校期间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学生社团职务的;
(三)对学生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承担主要责任的;
(四)不服从学校团委、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的管理与指导,造成严重影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基本职责:
组织、协调、领导学生社团的全面工作;配合指导老师对社团各项事务予以监督;接受学校团委、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与管理,完成交办工作;做好学生社团成员管理,维护学生社团成员权益;管理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并接受学生社团全体成员监督;完成其他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负责人选拔流程:
(一)符合报名条件者填写申报表。学生社团由指导教师、现任负责人、主要成员组成不少于5人的提名推荐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至少2名,并在学生社团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批(附候选人成绩单与成绩排名证明),并报学校团委备案通过后,学生社团方可进行选举。
(二)学生社团负责人应由现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组织召集,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公开选举产生,到会会员超过全体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
(三)根据选举结果确定拟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得到的赞成票须超过实到会员的半数,方可当选。学校团委进行考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学生社团需向学校团委提交学生社团负责人资格认定信息表。学校团委核准后,正式任命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组织建设
第二十六条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召开全体成员大会,通过学生社团章程,选举产生学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学生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每名学生至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学生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监督指导等。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的选定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业务指导单位必须由学校二级党组织,或机关职能部门,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等担任;
(二)业务指导单位为二级党组织的,可主要由学院团委具体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指导;
(三)业务指导单位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审核后,履行相关程序,方可变动。
第三十条学校团委每年对学生社团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评选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举办校内活动,填写活动申请表,连同活动方案、经费预算、安全预案等,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报学校团委备案通过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赴校外举办或参加活动,须严格按照如下审批流程和要求进行:
(一)学生社团填写校外活动申请表,制定活动方案、经费预算、安全预案等;拟参与外出活动的每位会员填写校外活动安全责任承诺书,请家长出具知情同意书,并在本人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以上材料经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同意,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批;
(二)业务指导单位审批通过后,须为每位参与校外活动的会员购买保险,并开展必要的安全培训;
(三)学生社团活动申请材料,参与会员的安全责任承诺书、家长知情同意书、请假手续,以及业务指导单位审批情况等,须报学校团委备案通过后,学生社团活动方可开展。
第三十三条原则上学生社团不涉及外事事务。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提前10天由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通过学校OA系统进行申请填报。业务指导单位应对拟邀主讲人的思想政治倾向进行了解,并取得拟邀主讲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书面同意函,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并报学校团委备案通过方可举办活动。活动中,发现报告人发表不当言论或传播错误思想观点,必须立即当场制止,立即清除负面影响。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严禁涉及宗教文化及事务。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原则上禁止与校外、尤其是境外机构或个人支持的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来校参加活动,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批,报学校团委备案通过方可邀请,并按照学校有关要求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招新工作由学校团委统一组织。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根据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的,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批,报学校团委备案通过方可刻制。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等,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遵守学校关于宣传刊物、新媒体平台等宣传阵地的相关规定要求。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宣传使用橱窗、横幅、海报、展板等宣传品,按照相关审批流程申请办理。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建立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网站(主页)、发行内部刊物,须经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团委备案,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对外发布相关信息或接受校外新闻媒体采访,须报学校团委备案,并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任何学生社团和学生社团成员个人不得私自接待新闻单位。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借用学校、业务指导单位、学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八章学生社团精品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每年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精品项目建设工作。学生社团精品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项目申报主体为已在学校团委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精品项目的评审与管理由学校团委负责。每个入选项目培育建设周期自批准立项之日起,原则上为1年。学校对立项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精品项目管理采取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项目开展半年后,组织中期考核。项目建设期满后,组织结项验收。
第四十六条到期不能结项的项目,提交延期结项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超过3个月,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
第九章经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每年为每个学生社团拨付一定的基本活动经费。学生社团还可通过申报学生社团精品项目的方式,获得建设经费支持。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学生社团集体活动。学生社团经费或资产不得在学生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经费资助特别是境外资金资助,不收取会员会费。确需接受资助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细则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