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助研工作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承担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撰写学术论文与研究报告等研究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助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管理办法、检查监督助研工作执行情况等。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助研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班子和学院下属科研或行政机构负责人组成,负责本单位助研津贴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须成立助研工作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院领导任组长、研究生辅导员任秘书,具体负责开展本单位助研津贴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助研津贴的适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助研津贴用于资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规定学制内学习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档案在校者)。
超过学制范围内的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工作由各培养单位助研工作领导小组自定。
第七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助研津贴专项账户,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基础标准:
自然科学类博士生:1000元/生/月;
人文社科类博士生:500元/生/月。
助研津贴按每年10个月发放。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
由各培养单位助研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条 研究生须积极完成导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和科研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师可申请停止发放助研津贴: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二)已办理出国(境)手续的。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
(四)其他经校助研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导师可不提供助研津贴的。
第四章 助研津贴的管理与发放
第十一条 助研津贴发放程序:
(一)各培养单位助研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助研津贴管理办法,报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二)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向各培养单位发布应获得助研津贴的研究生名单,并报学生处备案。
(三)各培养单位助研工作小组组织本单位导师核定助研津贴发放名单及金额,提供可足额发放助研津贴的项目经费账号,并签字授权后报送学生处和研究生院。校外兼职导师需将培养费(自然科学5万元/生,社会科学2.5万元/生)转入学校财务账户后,方可招生。
(四)学生处汇总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名单及导师经费账号,报送计划财务处。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按月向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并每半年统计一次助研津贴发放情况,反馈给学生处和研究生院。
(六)学生处将导师提供助研津贴情况报校助研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研究生院将研究生助研津贴的执行状况作为每位导师下一年度招生名额的分配依据。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有权督促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并考核其工作绩效;根据考核结果有权减少或停发研究生助研津贴,但必须经校助研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导师根据科研经费情况和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的参与度,提高助研津贴额度或延长资助期限。支付额度在符合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不设上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院联合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