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牵手”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校友捐赠意愿,学校设立“牵手”奖学金,旨在鼓励在校大学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激发广大学生受助知恩、获奖思进的学习热情,号召获奖毕业生发扬传承校友关爱,积极投身回馈母校教育发展事业的大爱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牵手”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牵手”奖学金由我校校友出资、中央财政配比资金合并设立。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专门项目管理奖学金。
第三条
“牵手”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尊重校友捐赠意愿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名额及标准
第四条
“牵手”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取得我校学籍并经过注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的优秀学生。
第五条
“牵手”奖学金名额按学生比例分配给学院。
第六条
“牵手”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名额为每年200名。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牵手”奖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公益事业;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
(五)学年度操行评等均为优;
(六)在校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七)无不及格成绩,上学年度加权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且专业排名前10%;
(八)在同等条件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自每学年开学之日起,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牵手”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初审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核。
第十条
学校社会资助评审领导小组联评,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广泛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日。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牵手”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东北林业大学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兼得。
第五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评审结束,“牵手”奖学金拨付到校后,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学校将撤销其获奖资格,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