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为激励我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学校确定。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奖学金和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一)特等奖学金。评选比例:3%,发放标准:人民币3000元/年;
(二)一等奖学金。评选比例:6%,发放标准:人民币2000元/年;
(三)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12%,发放标准:人民币1500元/年;
(四)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17%,发放标准:人民币1000元/年。
第五条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能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能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善于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
第六条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附加条件
(一)申请特等奖学金要求两学期加权平均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且学年操行评等均为优秀;
(二)学期操行评等为优良;
(三)学生学习成绩有一门不及格者,一学期内受两次院级通报批评或一次校级通报批评,需降等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监督
第七条 学生可在一年级下学期开始的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参加评定优秀学生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从大二学年新学期开始的每年9月30日前向学院申请参加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的评定。
第八条 在班主任、辅导员的指导下,由班级班委会或团支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班集体(或以年级为单位)同学共同评议,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并经学院按规定时间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九条 拟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的公示实行校院两级公示制度,公示期各为三天。公示期内如对拟获奖名单有异议,可向学院生或学资助管理中心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提出,受理单位应予以调查核实。调查结果要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及时告知提出异议的学生。
第十条 拟获奖学生名单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学校批准。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与发放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每学年度评定一次,一次性发放;优秀学生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从大一下学期开始每学期初评定一次,并在所评学期按五个月一次性发放,每年度按十个月计发。特等奖学金不可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牵手”奖学金兼得。
第六章 中止和延迟发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中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发放,并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一)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二)退学、休学、转学者;
(三)获奖学生如果在评选后休学,可在复学后申请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东林校学〔2014〕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