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牵手”励学金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牵手”励学金的评定、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牵手”励学金由我校毕业校友出资、中央财政配比资金合并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条
“牵手”励学金的资助名额和资助额度根据捐赠校友意愿,结合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牵手”励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尊重捐赠校友意愿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
“牵手”励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在籍学生。
第六条
“牵手”励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牵手”励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公益事业;
(四)学习努力刻苦,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有益活动。
第八条
申请“牵手”励学金的附加条件:
(一)学年度操行评等均为良好(含)以上;
(二)在校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无不及格成绩,且上学年度加权平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
(四)已经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或因突发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五)本人同意签订《东北林业大学“牵手”励学金承诺书》;
(六)未享受大额奖励、资助的学生优先。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自每学年开学之日起,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牵手”励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学院将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院上报的拟获得“牵手”励学金的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社会资助评审委员会联评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由学校邀请捐赠校友代表共同为受助学生颁发励学金和证书。
第五章 受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在每学年末须填写《东北林业大学学生成长情况汇报表》,同时上交一份个人总结。
第十四条
受助学生在校期间应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和义务工作,每人每学年参加义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0小时。
第十五条
受助学生在毕业前须填写《东北林业大学校友登记表》。
第十六条
受助学生在毕业后应积极以各种方式参与、支持校友基金的发展壮大活动,推动我校校友基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 资助的终止
第十七条
学生在受助后有铺张浪费行为的,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在受助后因本人不努力以致学习成绩大幅下降的,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在受助后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所发放的励学金,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学校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负责收集、管理和为捐赠校友提供与受助学生有关的信息、资料,并做好与捐赠校友的联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尊重捐赠校友与受助学生双方的意愿,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每届学生毕业前积极倡导广大毕业生加入到校友爱校、荣校、助校的活动中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林校学〔2009〕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