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减轻在学期间的日常生活负担,结合我校实际,学校设立“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简称“校助学金”),为规范校助学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助学金是学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助学金。
第二条 校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学校确定。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校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校助学金分为三等,发放标准分别为400元/年、500元/年、600元/年。
第五条 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校助学金的附加申请条件:
1.每学期操行评等均不能为差;
2.无违法违纪行为;
3.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4.原则上无不及格成绩;
5.孤儿或烈士子女可破格申报。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校助学金于每学年开学之日起至9月30日前,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校助学金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比例分配名额至各学院,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确定校助学金资助的初步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于当年10月31日完成评定。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校助学金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并可按照资格申请获得学校特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中任何一种奖励。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校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对获得校助学金的学生实行公示,确保校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示期为5日。
第六章 中止发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中止校助学金的发放:
1.在申请校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2.受纪律处分者;
3.退学、休学、转学者;
4.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未达到学校相关规定或考核不合格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从2014级学生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