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新疆籍少数民族
困难学生资助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确保内地普通高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专门人才,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在东北林业大学设立新疆籍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金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资助金的资助对象为取得我校学籍并经过注册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资助金来源于新疆教育厅拨付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资助经费。
第五条 资助金分800元/年、650元/年和550元/年三个等级。
第六条 资助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七条 学生申请资助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
(二)遵守校规校纪,上一学年未受到校级处分;
(三)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团结同学,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
(四)学习努力刻苦,上一学年不及格科目不多于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且补考无不及格成绩;
(五)已经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评定:
(一)本学年未获得资助或获得资助较少;
(二)学习成绩有明显提高;
(三)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九条 本人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灾难、变故的学生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降级生本学年不享受资助。
第十一条 资助金的评定及发放须遵照以下程序:
(一)学院向全体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宣传有关政策;
(二)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东北林业大学新疆籍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资助金申请表》;
(三)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初步评审,资助金额原则上以认定的困难等级为准,学院可根据学生的在校表现和已获资助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
(四)学院确定初评结果后,报学生处审核;
(五)学生处审核并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六)审批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