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成人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对我校成人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供有关证明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由学校给予编排学号进行电子注册,发给学生证、校徽。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区别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学习及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交齐本学年学费、书费等规定的费用。
考勤与纪律
第五条 凡属教学计划要求的各项教学活动,成人教育学院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面授、实验、实习、考试等,均须事先向成人教育学院学生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成人教育学院学生部同意予以批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超过期限者,均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除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旷课、病、事假超过规定的课时,均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每学期所学各门课程均进行考试,考试可采取笔试或口试、答辩和现场测试、操作等多种形式,笔试可采取开卷或闭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个别课程(如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等),可采用五级分制记分。两种记分方式对应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各学期课程成绩的评定以学期末考试为主,采用期末考试成绩加平时成绩的办法计分,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为20%~30%,平时成绩应根据平时作业、实验、实习、提问、课堂测验等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成绩评定后,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教师不得擅自改分;如需查阅,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部同意,成人教育学院院长批准,会同有关教师方可查阅。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参加各门课程考试和补考,并在考试和补考前将学生证置于书桌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对。
第十二条 学生应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的前提下才能参加考试。凡缺课达2/5者、未完成规定习题作业达1/3者、未完成规定实验或实习达1/4者及完成不合格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按不及格记。缺课者需自修,缺习题作业、实验、实习者需补作并且合格方准参加统一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成人教育学院教学部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成人教育学院教学部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成绩不及格者只能在临毕业前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3天进行,补考及格者,成绩按及格或60分记。
每学期考试结束后由成人教育学院教学部负责向学生公布本学期考试成绩,同时向教师及学生发补考通知单。教师与学生按补考通知单规定进行补考。没有成人教育学院教学部填发的补考通知单,自行补考无效。
第十五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同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要求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如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以后各学期并未发生违纪事件,经成人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已在同类学校同层次学习过的课程,本人申请,教学部认定,成绩达到70分以上水平者准予免修。
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应在开课前向教学部提出免修申请。
第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由成人教育学院学生部和学生所在班级共同负责。毕业时由学生所在班级对学生做出全面鉴定,成人教育学院学生部做出品德评语。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八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本学年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每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予以留、降级。每学年第一学期有三门课程补考不及格或一学期所学课程均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可随原班学习到学年末再作降级处理。学生在待留级期间出现的不及格课程降级后重修。
第二十条 不连续招生的专业,不能进行正常的留、降级处理时,可留级随班学习,不及格课程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留、降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二十二条 留、降级学生已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者(不含补考及格),允许免修。对学有余力的留、降级学生,经本人申请,成人教育学院教学部审核院长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的课程,可以免修;否则重修。
第二十三条 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或有重大发明创造及技术革新成就,转入新专业更利于发挥专长者;
2.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将无法继续学习者;
3.因工作性质变更,致使学用完全不一致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
1.学生因工作调转,参加学习极为困难者;
2.通过成人高考被其他院校录取的学生,因某种原因而申请转入我校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或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互转;
3.由专科转入本科;
4.本科、专科最后一学年。
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拟转出我校的学生由本人向成人教育学院学生部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由成人教育学院学生部审查院长批准。
2.拟转入我校的学生,须向成人教育学院学生部提交转学证明、课程成绩单和新生录取名单复印件。成人教育学院学生部审查院长批准,报省教委批准备案。
3.拟转专业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成人教育学院学生部审核院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在连续招生或隔年招生的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病或因公,并有相应证明,一年内不能坚持参加学习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成人教育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成人教育学院学生部审核院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以学年为期限,在特殊情况下,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学生部审核院长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若报考了其他学校,则取消学生在本校的学籍。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各学期考试累计有五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
2.留级随班学习的学生,在随班学习期间考试成绩仍有两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
3.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降级超过两次;
4.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5.一学期无故不参加学习者;
6.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等重大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8.逾期不交纳学费者;
9.本人申请退学者;
10.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超过原学制三年者。
学生退学由成人教育学院做出决定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其他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且考试成绩及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2.退学学生,要缴回学生证、校徽,否则不予办理退学手续。
3.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其所交费用不退,并不得申请复学。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符合优秀毕业生条件,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优秀毕业生”每届学生评选一次。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1.旷课、旷考、抄袭作业、考试作弊等违反学习纪律者;
2.在实验、实习中违反纪律者;
3.无故损坏学校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等公物者;
4.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
5.以蛮横无礼的态度对待本校教职工和同学者;
6.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者;
7.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
8.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8.考试违纪达两次以上者;
9.以蛮横无礼的态度对待本校教职工和同学者,情节恶劣的;
10.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八条 给予学生处分由成人教育学院院长会议决定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九条 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将其错误事实及处分经过,报主管部门备案;对因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报经省委有关部门审核,由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十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处分,结论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需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毕 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全部课程,准予毕业,发给东北林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国家授予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历年如有补考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降级规定),临毕业前允许补考一次。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时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累计未达到留、降级门数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姓名、年龄、籍贯与学生证、校徽
第四十五条 学生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应与本人身份证相一致。
第四十六条 学生证是在籍学生的身份证件,校徽是在籍学生的标志,学生必须爱护、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涂改。凡离校学生,一律交回学生证和校徽。
第四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证必须粘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加盖学校钢印和学校公章有效,其他在籍学生,每学期须报到注册后方有效。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颁布后,自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年级在校学生,亦应参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