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林校教[2016]25号
一、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课桌上或指定显著位置备查,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位置入座,并主动清理桌面和课桌抽屉里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并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迟到1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该门课程按旷考处理。在考试开始30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国家级考试对考场纪律有特殊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三、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服从监考人员及巡考人员的安排。考试时间若未事先宣告均为2小时,考生应做好相应准备。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特殊情况下必须离开考场时,须经监考人员准许,同一时间内只允许一人离开考场。
四、有印刷不清楚等不涉及考试内容的问题,可以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在考试过程中,考生须避免他人抄袭。
五、考试结束,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人员收齐、点清试卷数量示意后方可退出考场。考生提前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不得大声喧哗,干扰考试继续进行。
六、考试中一律使用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的草稿纸。考生必须事先备齐考试所需文具,借用文具物品须经监考教师准许。
七、口试抽签以1次为限,不得要求更换。
八、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经允许,使用带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4.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试区域内,影响考场秩序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纠缠教师要求个别透题或考试后要求提分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九、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考生座位范围内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通讯设备的;
5.安排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10.试卷等考试材料被抢夺而不立即报告的;
11.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等相关考试材料的;
12.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十、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十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课程考试,试卷以零分计,并以考试违纪处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十二、考试违纪者、考试作弊者及扰乱考场秩序者,均按《东北林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