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
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高校思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人才培养体系和人才培养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助推学校“双一流”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育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体系是研究生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是深化研究生培养改革的创新举措,是完成“树人工程”育人目标的迫切需要,是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结果是研究生中期考核、组织发展、奖优评选、奖助学金评定、升学就业等德育评价部分的基本依据。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采用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施,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坚持评价科学性、目标导向性、发展全面性、过程公开性、标准公平性、结果公正性,既注重过程培养、又注重结果运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可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 思想品德评定主要内容
第五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主要由以下七个方面内容组成:政治素养、遵规守纪、诚实守信、荣誉奖励、志愿服务、创新创业以及其他。
计算公式为: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成绩=政治素养(30%)+遵规守纪(15%)+诚实守信(15%)+荣誉奖励(15%)+志愿服务(15%)+创新创业(5%)+其他(5%)。
第三章 思想品德评定细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学期的思想品德评定成绩低于60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一)违反《东北林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诚信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参加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政治集会、游行、示威者;
(四)违法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
第七条 思想品德评定总分满分为100分,由学院结合以下七个主要方面组织实施。
(一)政治素养:
1.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爱党爱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四个自信”,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每学期至少参加4次学校、学院、学科组织的相关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认真参与学校“树人工程”、“党员先锋教育计划”、“双新教育计划”、“启航教育计划”、“文明素养提升计划”等教育活动;
3.每学期至少参加4次学校、学院、学科组织的各类学术报告会、科技讲座等学术、科研活动;
4.品德高尚,尊师重教,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积极组织参与有助于优良学风培养的研究生社团活动,承担各类工作,服务其他研究生。
(二)遵规守纪:
1.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在校学生义务,遵守学校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注重个人言行,不参加非法活动,不在网络等媒体上发表不恰当或不符合学生身份的言论;
4.遵守《东北林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自觉建设文明寝室。
(三)诚实守信:
1.遵守学术诚信,按照学术道德规范,做到学术、学位论文不抄袭、科研成果不伪造、不剽窃;
2.遵守网络诚信,按照互联网规则,合理利用网络资源,不剽窃有相关版权的网络资源,遵守网络行为规范;
3.遵守经济诚信,不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不参与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励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医疗保险等行为;
4.遵守生活诚信,为人诚实,如实申报填写个人信息,诚信考试,不作弊、不抄袭;
5. 遵守诚信原则,自觉养成诚信行为,提升诚信品质。
(四)荣誉奖励:
1.取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2.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体等竞赛活动获得个人或集体(需另行认定个人作用)表彰奖励。
(五)志愿服务:
1.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学科、班集体、党(团)支部、课题组、实验室等组织的日常劳动、勤工俭学、公益劳动等活动;
2.服务广大师生,承担一定的学生干部工作,无私奉献,为学生做表率,积极参与研究生学团组织的各类活动;
3.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并获得表彰奖励,积极参与挂职锻炼,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参与实践基地建设,完成好实习、实践任务。
(六)创新创业:
1.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并获得奖励;
2.积极组织创新团队,实质开展活动并取得指导教师书面肯定;
3.积极组织创业团队,取得相关创业资质并实质运行。
(七)其他:
1.身心健康,有正确的人际交往、择友恋爱、就业择业、生活消费等观念,杜绝不良借贷行为;
2.品学兼优,杜绝不良习惯,除上述七方面以外,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行拟定其它考核内容。
第四章 思想品德评定应用
第八条 思想品德评定分为优秀(100-85分)、良好(84-75分)、合格(74-60)、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表载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秘书要定期向学院汇报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工作,对分值低于60分、思想品德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研究生进行教育谈话。
第五章 组织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的实施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与研究生院负责总体协调。
第十一条 各学院是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研究生辅导员具体组织、协调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实施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工作在每学期末进行,研究生中期考核、组织发展、奖优评选、奖助学金评定、升学就业等不再另行组织德育评价。各学院成立由研究生代表、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共同组成的评定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工作,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秘书共同负责记载、汇总、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分数考核具体到个位。各学院采取学生自评、导师量评、班级互评等方式进行初评,学院结合以上评价确定研究生本学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研究生每学期的思想品德评定结果要向本人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评定结果同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各学科班级学生干部要在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秘书的指导下做好原始记录和材料保管工作,防止出现错记、漏记、缓记及弄虚作假情况。
第十五条 学院落实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的工作情况纳入学院学生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六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六条 研究生如对本人的思想品德评定结果存有异议,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由学院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本人。
第十七条 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申请复议。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将对其评定结果和申诉处理结果进行调查,在7个工作日形成最终处理意见,通知本人并反馈学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