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林校教[2016]6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门类有:农学、理学、工学、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毕业时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1.60。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中国宪法和法律及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
2.抄袭、剽窃、盗用他人学术成果(包括未经发表的研究材料与方法、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位的。
第五条 教务处以本细则第三条及相关规定为依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符合第三条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一经查实,予以撤销。
第七条 学士学位不予补授,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