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东林校外[2017]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学生生活秩序,为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公寓所有权属于东北林业大学,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负责日常维护,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公寓的具体管理及服务。本办法中留学生公寓是指学校指定接受留学生住宿的公寓。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三条 经学校录取并报到入学的留学生,具有入住公寓资格。经留学生本人申请,且被审核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住宿。
第四条 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旅行证件,依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办理住宿登记,入住时须签认《留学生公寓房间设施、物品清单》。留学生住宿期间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护照和签证延期、换发或有其他变更,必须及时登记、更新。否则将暂停其公寓住宿资格,直至完成登记为止。
第五条 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须在公寓管理人员统一安排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留学生在住宿期间因个人原因申请换房次数不得超过1次。已安排公寓住宿者,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第六条 除中国政府奖学金或协议规定提供住宿的学生外,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须一次性交清本学期住宿费用,进修生和短期交换项目生依照录取通知书上的学习时间交费。在公寓住宿的留学生须按时交纳住宿费,对于接到催费通知单7个工作日内未办理补费手续的,逾期每日收取0.5%的滞纳金;对于连续三次催费仍不缴费的,取消其住宿资格并要求其立即搬离公寓。
第七条 寒暑假期间,非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如需在公寓住宿,须缴纳假期住宿费;不在公寓住宿的学生须在放假前退房,并把个人物品从房间搬出,学校可为其集中保管个人物品。
第八条 因毕业、结业、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住宿协议到期以及自愿申请退宿的留学生,须及时办理退宿手续,结清费用。留学生退宿后如需重新入住,须重新提出申请,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第九条 留学生退宿时须保持房间内外清洁,在公寓管理人员查验房间公共物品完好无缺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房间公共物品丢失、损坏的,要按照原物价赔偿,查验房间后要返还房间钥匙。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留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自觉按时熄灯就寝。公寓6:00开门,22:30锁门,留学生应自行刷卡进出公寓,不得擅自夜不归宿。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回公寓或需要提前离开公寓者,须凭本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出。
第十一条 留学生因参会、实习、度假等原因外出,不能在公寓内居住连续超过24小时的,应提前告知本公寓门卫,签订外出安全责任书,并在返回公寓后及时销假。
第十二条 为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公寓内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公寓区严禁以下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1.故意损坏、擅自挪动消防器材;
2.私自在公寓房间内使用以下违章电器:
(1)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等电热设备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2)1000W以上的用电器;
(3)无国家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电器。
3.在公寓房间内私拉电线:
(1)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
(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
4.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等明火器具,盗用公共用电或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
5.离开房间时不闭锁门窗,不切断电源。
第十三条 为保护公寓内公、私财物及住宿者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依照有关行政规定,公寓实行来访人员登记管理制度。来访人员须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公寓探访。探访完毕,受访者及来访人员应在登记本上签字并注明来访者离开时间。无有效证件者,公寓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寓。留学生可以在公寓接受来访,受访时间为8:00至22:00。受访留学生离开公寓时,来访人员必须同时离开。在非来访时间或来访者未履行登记手续,留学生不得让来访者在公寓内停留。
第十四条 留学生不得借用他人房间钥匙或将本人房间钥匙借给他人使用,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不得私自配房间钥匙或私换、另加锁具。严禁在公寓内私自装修,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及功能。
第十五条 严禁私自转让、出租床位或房间,不得在公寓房间从事租赁、修理、销售、传销等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寓内私自悬挂、散发或张贴各种宣传品。
第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内公共区域吸烟、向楼外抛洒或投掷物品、随意吐痰、携带或饲养宠物、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等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寓正常生活环境的行为。严禁在公寓走廊、楼梯等区域存放私人物品,学校有权对屡教不改者的个人物品作为垃圾处理。
第十七条 留学生应保持和爱护公寓环境卫生,搞好房间内务卫生,认真配合、积极参与学校和国际交流学院组织的公寓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八条 公寓内必须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哄闹及其他制造噪音的行为,在公寓内使用音响、电脑等应以不影响他人学习、休息为前提。
第十九条 留学生应爱护公寓及房间内公共设施、物品,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公共财物损失的,责任人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公寓内严禁赌博、酗酒、吸毒、偷窃、打架斗殴等违反学校纪律和中国法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严禁任何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以逃避、隐匿、抗拒、阻拦等方式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寓安全检查等公务。
第二十二条 公寓内公用厨房、洗衣房及房间的洗浴设施专为公寓住宿人员设置,禁止外来人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应爱护公用厨房电磁炉、微波炉等电器,保持厨房整洁卫生,不得擅自将厨房设备带出;做饭时应遵守电器操作规范,注意用电安全,开启排油烟机,使用后关闭电源,防止引起火灾。
第二十四条 公寓多功能活动室是留学生开会、作学术报告、文艺演出的场所,禁止在活动室内饮食、聚餐、抽烟。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应爱护公寓健身中心的健身器材和设施,保持室内环境卫生,遵守开放时间和使用要求,使用时注意安全。因使用不当或有意破坏造成健身器材损坏者应照价赔偿,由此造成个人受伤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六条 公寓管理实行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和保卫处联合安全检查制度,对于发现的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行为和安全隐患,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清除。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留学生公寓住宿的所有学生。凡违反本规定者,视其违规行为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示、批评教育,严重者将依据学校留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给予违纪处分。留学生违规行为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合法人身财产损失的,须赔偿全部损失。留学生在公寓内有涉嫌违法行为的,交由公安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公寓违规处罚决定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作出,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院或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因实际工作需要,经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入住留学生公寓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影响公寓正常安全秩序的其他行为,参照学校及国家的相近条文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留学生在公寓的表现与留学生的评优、考核以及奖学金评审相挂钩。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中英文两个版本,具有同等效力,由学校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