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7-04-28 】

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东林校外﹝201724

为规范我校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本人护照、来华留学签证(X签证)、《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JW202)等材料按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交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哈尔滨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不符合中国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离境,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在两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心理和身体健康状况、业务素质(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查验)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两个月内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无法康复者;

(三)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者;

(四)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五)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经济、学术品德等问题者;

(六)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者;

(七)持非普通护照或非学生签证入学,且入学后两周内未做变更者。

第五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自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持相应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

具有以上情况的新生,如本人自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相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含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一年度秋季学期开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申请,并到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经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体检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条 已取得学籍的留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普通护照、学生证等到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到注册。

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留学生须在两周内足额交纳学杂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杂费、不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注册留学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待遇。

第七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留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复学注册。

第八条 留学生报到后必须购买来华留学生人身综合保险。

第九条 留学生必须在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学期间,如居留许可证上填报信息有变更,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满后仍需在校学习或停留的,须在签证或拘留许可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取得学籍的留学生入学后两周内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留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制订个性化培养计划,报送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研究生院备案,并按计划学习课程,参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撰写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留学生可免修英语课和政治理论类课程,其学分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开设的汉语课程和中国概况课程学分替代。替代课程在入学第一学年修完。如留学生已经修读过以上课程,可以选择本学科其他专业课替代学分。留学生的第一外语为汉语。

第十三条 留学生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在导师指导下填写选课单,完成网上选课。选课单由本人和导师签名后交学院秘书及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留学生选课确定后一般不再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学历生课程变更申请表》,经导师和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任课教师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变更手续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未办理选课手续而旁听课程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未正式办理课程更改而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旷课、旷考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或履行转学手续后来校学习的留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可转为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学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留学生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要求按学校留学生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 留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分记,并视其情节轻重,依据学校留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九条 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东北林业大学校规校纪。留学生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报留学生所在国驻我国使(领)馆。

第二十条 留学生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校与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留学生上课、实习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原则上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批准后逾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具体按照学校留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享受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留学生派遣国的重大节日等其他节日,学校均不放假。留学生须遵守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及寒暑假离校、返校时间。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请假应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请假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

(一)因病请假

留学生因伤病请假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请假一周及以内者,由指导教师批准,报专业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一周以上者,经指导教师和专业学院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

留学生一学期内因伤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

(二)因事请假

留学生一般不得因事请假。如确需请事假的,三天及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报专业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者,经指导教师和专业学院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

留学生一学期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在读期间离境做论文、收集论文资料、参加与学业有关的各类离境活动或承担校际交流等公派出访任务等,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离境申报表》,经导师、培养单位签字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请假期满后第一天,须到导师、培养单位、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留学生转学、转专业及更换指导教师等申请。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如确因专业不对口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一)留学生办理转学手续,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同意,经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送研究生院备案。

(二)留学生转入其他学校,须经两校同意;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如情况特殊必须转学,还须报留学生本国驻华使(领)馆及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者;

3.应予以退学者;

4.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本专业无法调整安排的;

(二)经医院检查确认留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四)所学专业已做调整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转专业申请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末提出。一般不受理博士留学生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的留学生,须本人提出申请,经与导师协商,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导师同意,落实培养条件后,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送研究生院备案。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须报留学生本国驻华使(领)馆及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对缺少转入学科专业基础的留学生,一般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23门本学科的主干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后才能参加中期考核。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的留学生在所转入专业的课程学习和研究时间不得短于所在学科同期(自转入时间算起)的留学生。因转专业而导致留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延长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留学生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已转过专业者;

(三)已进入毕业年级者;

(四)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者;

(五)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入学者;

(六)应予以退学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 导师因故无法继续指导导致留学生更换导师的,由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陈述理由,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由留学生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备案。

当留学生与导师间发生非学术性矛盾(纠纷),应由培养单位及时调解。若调解无效,培养单位应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案,并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学期内须停学治疗、休养超过一个月者(含累计);

(二)一学期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休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学籍异动表》,经导师和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送研究生院备案;

(二)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需同时向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

(三)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可以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

(四)休学留学生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五)因病休学的留学生,应回国休养;

(六)留学生休学回国及回国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休学满一学期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休学次数一般不得超过2次,休学时间累积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内。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留学生待遇,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课程考核,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送研究生院备案。

因病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提供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或其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

第四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第三次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

(三)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四)因业务能力等原因,难以坚持完成学业者;

(五)未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

(六)擅自离校超过两周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返校者;

(七)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八)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认,身体或精神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九)其他学校认定应当退学者;

(十)在对学校和导师工作不产生影响的情况下,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三条 留学生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由导师、培养单位或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学籍异动表》(附证明材料,因病退学须有医院诊断证明),经导师和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送研究生院备案。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须报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及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退学的留学生,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致函其本国驻华使(领)馆转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留学生应在决定公布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取消奖学金,不再享受奖学金生的一切待遇。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缩短其学习签证。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留学生不允许申请复学。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留学生,不予退还该学年的学费。

第四十八条 留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东北林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留学生进行全面考核与评价。

第五十条 对品学兼优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形式包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留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按照学校留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留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表现良好,通过课程考核,并达到相关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留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习期满一年以上,所有已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但未完成培养计划的内容而中断学习的留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期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 留学生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或因短期延长有望取得更好成果的,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延期手续。由本人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培养单位同意,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送研究生院备案。

延期期间不得申请休学。延期期满,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表现良好,通过课程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十六条 留学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科研任务和学位论文撰写,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获得硕士学位。留学博士研究生不允许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应由留学硕士研究生本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送研究生院备案。

提前毕业的留学硕士研究生应按照正常毕业的留学生要求交纳全部学费。

申请提前毕业的留学硕士研究生届时不能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已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后,如被发现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现象,情节严重者,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 留学生应在毕业、结业或肄业之日起两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五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若确实需要,经本人申请,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六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留学研究生。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