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7-04-28 】

东北林业大学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东林校外﹝201725

为规范学校本科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本人护照、来华留学签证(X签证)、《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JW202)等材料按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交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哈尔滨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不符合中国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健康标准的留学生,应当立即离境,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在两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两个月内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无法康复者;

(三)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者;

(四)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五)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经济、学术品德等问题者;

(六)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者;

(七)持非普通护照或非学生签证入学,且入学后两周内未做变更者。

第五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持相应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

具有以上情况的新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含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一年度秋季学期开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申请,并到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经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体检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本科生待遇。

第六条 已取得学籍的留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普通护照、学生证等材料到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到注册。

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留学生须在两周内足额交纳学杂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杂费、不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注册的留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各项权利和待遇。

第七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留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复学注册。

第八条 留学生报到后必须购买来华留学生人身综合保险。

第九条 留学生必须在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学期间,如居留许可证上填报信息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满后仍需在校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拘留许可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章 教学组织及修读要求

第十一条 留学生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进行日常管理,学校教务处和学生所在专业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教学培养过程。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会同专业学院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制订和调整各专业留学生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专业学院可根据留学生情况,调整留学生必修专业课和选修课程学分的构成比例,但总学分要求不变,调整的学分不得超过毕业学分要求的10%,并将修读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留学生应按照所在专业留学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课程修读要求如下:

(一)不修读军事理论及军训,可免修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大学外语、体育与健康课程、美育课程等;

(二)必修汉语中国概况课程。

(三)留学生的第一外语为汉语。

第十五条 留学生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填写选课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网上选课,选课单交专业学院秘书及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选课确定后一般不得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学历生课程变更申请表》,经指导教师、专业学院主管领导签字,任课教师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批,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变更手续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未办理选课手续而旁听课程者,不得参加考核。未正式办理课程更改而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旷课、旷考处理。

第十八条 留学生期末考试未通过的课程,按学校相关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十九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或履行转学手续后来校学习的留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可转为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条 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东北林业大学校规校纪。留学生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将被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报留学生所在国驻我国使(领)馆。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校与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留学生上课、实习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原则上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批准后逾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具体按学校留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享受我国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留学生派遣国的重大节日等其他节日,学校均不放假。留学生须遵守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及寒暑假离校、返校时间。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请假应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请假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

(一)因病请假

留学生因伤病请假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请假一周及以内者,由指导教师批准,报专业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一周以上者,经指导教师和专业学院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

留学生在一学期内因伤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

(二)因事请假

留学生一般不得因事请假。如需请事假的,三天及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报专业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者,经指导教师和专业学院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

留学生在一学期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请假期满后第一天,须到导师、培养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按学校留学生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绩点评估方法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相关要求按照《东北林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东林校教〔20161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分记,并根据《东北林业大学本科教学考试纪律》(东林校教〔201625号)和学校留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申请转专业,可在开课两周内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学籍异动表》,向所在专业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转专业申请,经所在学院及接收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后,转入所申请专业学习,转专业信息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已完成第一学期学业的留学生,如通过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全部考试或考核,且达到申请学院的入学标准,可于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申请学院考试或考核通过、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复核批准后,从下学期转入所申请专业学习,转专业信息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完成一年以上学业者;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已转过专业者;

(四)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五)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入学者;

(六)其他招生录取时明确不能转专业者。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后续培养方案及修读要求,已修课程按学校有关规定记入成绩档案。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如确因专业不对口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一)留学生办理转学手续,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专业学院同意,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送教务处备案。

(二)留学生转入其他学校,须经两校同意;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如情况特殊必须转学,还须由留学生本国驻华使(领)馆及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三)应予以退学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章 休学及复学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学期内须停学治疗、休养超过一个月者(含累计);

(二)在一学期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休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留学生本人向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学籍异动表》,因伤、病休学需提交医院诊断书,因事休学提交相应证明,经专业学院同意,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需同时向本国驻华使(领)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

(三)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

(四)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留学生必须在两周内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五)因病休学的留学生应回国休养;

(六)留学生休学回国及回国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八条 休学以一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休学满一学期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留学生学籍,但其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保留其已取得的成绩及学分,已经交纳但因休学没有使用的学费可延期至复学后使用。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专业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送教务处备案。

因病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提供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或其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

第四十条 复学留学生,依据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未再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一条 对实行强制兵役制国家的来华留学生,学校根据《关于来华留学生保留学籍服兵役有关事宜的通知》(教外司来〔2005449号),保留其服兵役期间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不计入其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十二条 未按学校规定办理休学手续或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申请延长休学期的,视为自动退学,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三条 留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留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第七章 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五条 留学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的,应予降级。学校每年办理一次降级手续。

第四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24学分的,可申请降级试读一年;一年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的,应予退学;

(二)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修读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既不提出复学申请又不申请延长休学期,或者虽有申请但未获批准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学期累计80学时的(每工作日按8学时计算);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七)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经休学调理复学后仍不能正常学习生活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九)其他学校认定应当退学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留学生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由就读学院或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学籍异动表》(附证明材料,因病退学须有医院诊断证明),经就读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送教务处备案。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须报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及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退学的留学生,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致函其本国驻华使(领)馆转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留学生应在决定公布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取消奖学金,不再享受奖学金生的一切待遇。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缩短其学习签证。

第五十条 退学的留学生不允许申请复学。

第五十一条 退学的留学生,不予退还该学年的学费。

第五十二条 留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东北林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留学生进行全面考核与评价。

第五十四条 对品学兼优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形式包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留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按照《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五十六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留学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具体程序如下:

(一)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会同专业学院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并将符合本科毕业要求的留学生名单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根据毕业资格审核结果向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申领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填写和发放。

第五十七条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留学生,可申请结业或者延长学制(本科生最多延长2年,含休学)。结业离校者发放结业证书。与毕业要求相差不超过16学分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未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可再次答辩,但均须在当年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提交申请,并于当学期期末参加补考、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八条 对于已获得毕业资格的留学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学士学位及证书。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结果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二)学位证书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领并进行学位信息注册,同时进行学位证书制作及发放。

第十章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留学生。由学校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