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7-01-19 】

东北林业大学

优秀外国留学生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东林校外[2017]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来华留学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发展,按照国家来华留学质量认证指标体系的相关要求,学校决定设立东北林业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校长奖学金 以下简称奖学金),用以鼓励和支持更多优秀外国留学生来校学习,不断提高学校国际化氛围和国际影响力。为规范奖学金管理,充分发挥奖学金对留学生教育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奖学金总额为每年30万人民币,每年评选一次,实行差额评选。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及范围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三类,分别为本科留学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留学生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留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奖学金发放范围为学校自费留学生人数的30%以内。

第三章 奖学金标准及期限

第六条 奖学金设立三类标准,具体如下。

一等奖学金:本科生2万元/学年·人;硕士研究生2.8万元/学年·人;博士研究生3.6万元/学年·人。

二等奖学金:本科生1.5万元/学年·人;硕士研究生2.3万元/学年·人;博士研究生3.1万元/学年·人。

三等奖学金:本科生0.8万元/学年·人;硕士研究生1.1万元/学年·人;博士研究生1.6万元/学年·人。

第七条 奖学金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八条 奖学金适用于正在申请或已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对华友好、品学兼优、身心健康的优秀自费留学生。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有效护照。已在我校学习的申请人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名列前茅(本学科或专业前30%),表现良好,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十条 申请人未获得中国政府或其他国家及组织的奖学金资助。

第五章 奖学金申请时间及材料

第十一条 奖学金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31日至630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奖学金申请人应按照本规定,向学校提交书面奖学金申请,申请材料(中文或英文)一式2份。

(一)新生奖学金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东北林业大学外国留学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

申请来校学习的新生需在国际交流学院网站下载《东北林业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填写后与报名材料一并递交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工作办公室。

2.最高学历学位证明。非中、英文本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3.经过公证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院校两名教授或副教授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5.来华学习计划。

6.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7.所发表的科研论文、获奖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

8.近两年英文雅思、托福或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证书(明)。

(二)已在我校学习的奖学金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东北林业大学外国留学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

已在学校学习的申请人可将填写的《东北林业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报送所在院(系),经所在院(系)审核后,报学校留学生工作办公室。

2.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出具的成绩单。

3.学院或导师推荐信。

4.学生自荐信(500/词左右)。

5.在校期间所发表的科研论文、获奖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六章 奖学金评选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东北林业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校长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留学生教育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教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学院专家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人资格、申请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和材料汇总,提交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和规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学生进行面试),择优录取。每年715日前完成奖学金公示,确定获得奖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原则上在被录取的奖学金获得者入学前2个月内将《奖学金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等材料寄出。

第十七条 申请人条件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无论批准与否均不予退还。

第七章 奖学金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因故晚到,须提前书面告知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奖学金。

第十九条 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2.未请假或非健康原因离校超过一个月者;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本学期总课时的1/3 以上者;

4.每学期课程有30%的考试、考查课成绩不及格者。

第二十条 奖学金获得者因个人原因在获得奖学金后中断学业,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在学期间获得本奖学金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次。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