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6-06-24 】
 

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东林校外﹝20175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培养高素质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规章和《东北林业大学章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东北林业大学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

第三条 留学生在华学习期间,有义务遵守中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学校的管理,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者;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但能主动举报,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违纪后,态度极差、拒不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者;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者;

(三)对违纪行为的检举人、证人或对处理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四)屡次不改者、重犯或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五)策划或组织违纪者;

(六)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严重破坏学校声誉者;

(七)破坏、损毁、污损公私财物,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抢劫、抢夺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埋藏物、遗留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应及时退还非法占有财物,并对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如不按规定赔偿或退还者,加重一级处分;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七条 违反中国法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与统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发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与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非法制作、复制、书写、印刷、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和故意散布谣言煽动他人,制造混乱,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或利用某种活动或组织发展、控制成员,危害学校及社会正常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校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各种反动、邪教、会道门活动或有参与、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校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触犯中国法律,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处罚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被处以拘留5天及以下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被处以拘留610天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拘留11天及以上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观看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者,可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其他个人、组织进行侮辱、诽谤或滋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侵犯他人隐私等人身权利,未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留学生形象、有违中国社会公德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网页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禁读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有骚扰、调戏、侮辱妇女或其他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法同居或同宿者,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介绍或参与三陪(在酒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陪异性客人吃喝玩乐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嫖娼、卖淫或介绍、收容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挑起事端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打人致他人受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对证人报复、威胁或殴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因教师或工作人员批评而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聚众斗殴为首者、组织策划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证者:

1.虽未参与打架但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已判定为参与打架的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寓、教室、图书馆等场所私拉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不听劝阻者,在公寓房间使用煤气炉、违章电器以及生火、燃烧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毁、擅自挪用消防设施或各种安全、指示标志者,堵塞消防通道、无火情下触发报警装置、谎报火情者,阻碍消防车辆、人员通行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者,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破坏学校公共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对破坏物品进行相应赔偿;

(五)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公寓或公共场所哄闹或者举行娱乐活动,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严重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或者食堂、公寓等生活场所秩序,且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在学校公共场所或公寓、寝室等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高空抛物、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丢垃圾的,在公寓、教室、图书馆或其他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公寓等场所,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利用其他形式扰乱学校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留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公寓进行推销等商业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不按规定时间归寝,不听劝告、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晚归爬墙爬窗进入留学生公寓,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闯留学生公寓,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已登记为校内住宿却擅自离校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公寓房间内利用电脑、音响等设备干扰他人学习、生活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拍球、大声播放音响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学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未经请假擅自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拖欠公寓住宿费,多次催缴无效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对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安全检查等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对待教师、同学和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私拆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将他人遗忘物、保管物或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走私、贩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种植、制造、运输、买卖、吸食、注射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伪造证明、涂改或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盗窃、诈骗、抢夺、侵占、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含共同作案,下同)人民币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案值人民币1005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案值人民币5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处确认为撬锁,撬门窗进行盗窃的,从重处罚;

(五)未窃得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明知是赃款、赃物而参与分赃或予以窝藏、转移、购买、销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帮助违法违纪者毁灭证据,给调查制造困难,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扰乱网络、通讯管理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侵入他人或公共计算机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蓄意更改、盗用公用或他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或利用他人账号进行非法通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及违反校规校纪的活动,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及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违反中国政府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无故旷课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旷课和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的留学生,指导教师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432(均含本数,下同)学时,或在校内学习期间累计旷课334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348学时,或在校内学习期间累计旷课496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964学时,或在校内学习期间累计旷课658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580学时,或在校内学习期间累计旷课81112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81112学时,或在校内学习期间累计旷课113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二)旷课一天按8学时认定;无课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按旷课处理。

(三)对于因旷课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将取消其延长资助年限的申请资格。

第三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按零分计,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在桌面上书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开考后仍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座位旁、桌内;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7.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8.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9.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该课程按零分计,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找他人******************或替他人考试;

2.组织作弊;

3闭卷考试时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搜索、浏览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5.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该课程按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闭卷考试时,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2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关考试内容的电子设备等参加考试;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及其他考试材料;

6.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7.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

8.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程作业、科学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撰写毕业论文(设计)或学位论文过程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主编、参编书籍中有剽窃、造假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及时对留学生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给予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一般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给予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主管校领导签批;给予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二)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对留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分留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被处分留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等。

留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确定相关证人并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公告送达。

(四)对开除学籍处分,在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受处分留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备案;

(五)处分决定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六)违纪留学生处分材料归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文书档案和受处分留学生本人档案。留学生的处分材料包括:违纪留学生的交待及检查材料、主要旁证材料、公安部门或校保卫部门书面材料、处分决定书、留学生处分登记表、处分送达回证和申诉复查结论。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的留学生的处理,以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如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留学生申诉按《东北林业大学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凡是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留学生,取消下一学年度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奖学金生中止下一学年奖学金。

被中止享受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本人需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并报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可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奖学金。

留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可以进行论文答辩,但不授予学位。

第三十七条 凡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接到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对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按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处理。

第三十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处分期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为12个月;处分期满,如受处分留学生各方面表现良好,经留学生本人申请,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可解除其纪律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一年内连续两次(含两次)受学院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一次;一年内连续两次(含两次)受校纪处分者,或者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受校纪处分者,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到校纪处分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第四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中类似条款,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非学历教育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