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应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学校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及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试行)》《哈尔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食品安全事故分类
第二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中毒(或疑似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条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中毒(或疑似中毒)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条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中毒(或疑似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李斌
副组长:李顺龙陈文慧伍海泉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所属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其他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
主 任:学校办公室主任
成 员:医院、后勤服务总公司、服务公司、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党委宣传部、学生处、团委、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的主要负责人
应急办公室应贯彻落实省、市、区卫生部门以及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市、区卫生部门、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应急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事故处理组由后勤服务总公司、服务公司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配合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第九条医疗救治组由医院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食品中毒病员救治和事故相关技术鉴定工作。结合事故处理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根据病情将疑似病人分散送至校外专业医疗机构,并配合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第十条新闻宣传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综合协调组由学校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性工作。保卫处负责秩序维护及协助公安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学生处、团委、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开展学生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善后处理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物资供应。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在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应急办公室应派出相应工作小组及有关单位及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四条事故处理组通过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责令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对已生产出的食品进行封存,对已出售的食品进行公告,并予以收回封存待处。
对造成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工具、用具及原料进行封存,经区、市政府卫生部门批准后进行清洗消毒或销毁。
及时掌握各种信息,现场处理问题,根据事故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市政府卫生部门的要求,制定和采取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第十五条医疗救治组对事故现场提供紧急医疗救护和救援,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按规定将其病例复印件转送接诊医院。
通过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对食品及原料的来源、流向、配方、加工方法、加工用具、贮存条件、生产经营人员卫生和健康状况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对可疑食品、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等样品送检。
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进行卫生病学调查,并采取就地或者异地治疗、医学观察措施。
宣传防治知识,及时对可能受害师生进行调查,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公共卫生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新闻宣传组要保障广大师生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及时澄清问题,避免不必要的误导。
第十七条综合协调组做好现场围观人员的疏散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病人、疑似病人或可能受害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好医疗、医学观察人员的监控、信息收集、跟踪和后勤保障工作。做好受害或受影响人员所在部门师生员工思想稳定工作。保卫处采取措施控制事故责任人,配合公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停止服务经营活动。协助区、市政府卫生机构和校医院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区、市政府卫生部门和校医院进行调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和样品。落实政府卫生部门和应急领导小组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报送程序及时限
第十九条学校校长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职能部门及医院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后勤服务总公司、服务公司要根据校医院、政府卫生部门作出的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或师生员工发布预警。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品安全事故上报工作,应建立自下而上的逐级报告制度。校医院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负责整理、跟踪、连续上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理结果,应将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形成文字材料,由校长签字后,按程序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出现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同时,还需直接上报教育部、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食药监局。
第二十三条出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告教育部、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上报内容
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品安全事故上报分为三个阶段: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第二十五条初次报告内容应包括: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学生(教职员工)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进程报告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控制情况、学生(教职员工)的治疗和病情变化情况,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食药监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的应对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补报工作进展。
第二十七条结案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处理结果、整改措施。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程序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学校稳定。
第二十九条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预案由学校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预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