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
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管理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捐赠,是指海内外个人和组织向学校、各学院捐赠、赞助的资金、实物等,基金的用途应以支持学校教育公益事业为宗旨,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基本建设基金、学科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同时学校倡导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学校募集社会捐赠,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同时要合理、规范地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校基金会本身和捐赠人、受益人享受税收减免。
第五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遵循捐献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3.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4.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基金的募集坚持广泛动员、自愿捐赠的原则,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发展建设的支持。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是代表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管理机构,是经黑龙江省教育厅同意,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
第七条 校基金会的任务是按基金会章程和管理条例的规定,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代表学校行使接受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管理资金、运作资金、促使资金保值增值的职能。
第八条 校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协调和管理学校接受各类社会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等工作。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对基金设立、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校基金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1. 广泛联络社会各界和校友,积极开展走访和联系工作,建立信息平台,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组织社会捐赠提供信息沟通、政策建议和决策咨询。
2. 策划、联络捐赠项目,代表学校和校基金会办理接受社会捐赠设立基金的手续,并组织项目实施。
3. 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指导和协助各学院开展学院基金的管理工作。
4. 对各学院利用社会捐赠设立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对学院接受捐赠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款项进行统一管理,并报校基金会备案。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5. 管理、监督学校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和评审工作,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和财务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6.负责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捐赠档案,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发放。
第二章 社会捐赠的募集
第十条 社会捐赠募集的种类包含货币类和实物类。
第十一条 社会捐赠募集的项目包括学生创新活动资金、贫困学生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教师奖励资金、人才合作培养资金、学科(基地)建设资金、实验室建设资金、校友活动资金、国际合作交流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科学研究资金等。
第十二条 社会捐赠募集的主体是中外政府、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校友和社会各界友好人士。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回馈包括捐赠方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享有对学校教育资源使用的权利,享有学校赋予的荣誉权、名誉权、冠名权,享有国家免税政策等多项权利。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24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规定,校基金会积极动员,宣传鼓励,发动有实力的企业及个人以社会捐赠方式支持学校教育公益事业发展。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五条 基金作如下分类:
1.根据募集社会捐赠设立基金的主体和受益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基金。学校基金包括以校基金会为主体、在学院协同下募集社会捐赠设立的基金和以学院为主体、在校基金会协同下募集设立的、面向多个学院或全校共同受益的基金;学院基金是以学院为主体,在校基金会协同下募集捐赠设立的、面向本学院受益的基金。
2.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分为非限定性基金和限定性基金。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由学校资金筹措与财务管理处指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理事会监事负责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校基金会秘书处于每年年初向校基金会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年检和信息公布,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为支持各学院大力开展社会捐赠募集活动,对进入校基金会账户的、各学院募集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各类基金,在国家配比资金到位后, 按照50%比例划拨给各学院作为配比基金。
第十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认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章程及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各项捐赠单独立账,按项目独立核算,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备案,接受审计。
第二十条 对于学校、校基金会、学院募集的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捐赠资金,由于政策限定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以校基金会名义接受其捐赠的,应经校基金会认定,由学校资金筹措与财务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五章 基金的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项基金资助实施过程中的资助方案拟订、申报及评审,由各基金设立单位按照相关基金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执行。各项基金的设立和发放,基金设立单位应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受益单位和个人组织仪式、发布信息、做好宣传。
第二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基金设立单位须向校基金会秘书处提供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便校基金会代表学校向捐赠者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项基金因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终止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基金设立单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结果写入终止申请报告,送校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各学院对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委托校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基金会秘书处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