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 | 发布日期:2024-09-09 】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学校有效运转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就学校事业性资产管理部分重点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本单位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协助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资产综合管理。资产使用单位应明确领导班子中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并同时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明确相关职责,强化任务分工,把责任落实到人。资产管理员应加强资产管理知识学习,掌握有关业务流程,熟悉资产系统,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做好单位内部资产综合管理工作,更换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备。资产领用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落实资产内部领用和离岗归还制度,领用人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闲置浪费或是公物私用;发生岗位变动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移交或归还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进一步做好资产登记账目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资产“实名制”管理要求,做好各类资产登记入账和账目管理工作,做到达标必登、登记到人、一卡一物、不重不漏,准确和完整登记资产信息(包括名称、价值、领用人、存放地、使用状况等)。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在资产发生增减变动或领用部门、领用人、存放地等变化时,应及时协调调整账目信息,确保账实相符

三、进一步做好资产盘点及相关处理

各单位要定期做好资产盘点工作,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在发生单位机构调整、人员离(转)岗和资产管理员变更时,应当视情况及时组织必要范围的资产盘点与交接。发现资产领用人、存放地等信息登记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未粘贴资产标识的应及时补充;发现盘盈资产的,应当核实权属,确定价值,按规定登记入账;发现资产盘亏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规范处理。要建立健全资产损失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形,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

要强化资产配置使用与处置统筹管理,加快推进各类资产盘活利用,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切实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各单位可将长期低效运转、闲置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纳入盘活范围,实施共享和调剂,难以调剂利用的资产,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对外出租或者处置,进而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的目的。

进一步从严控制新增资产配置

要落实“过紧日子”“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要求,严把资产配置“入口关”。资产配置方式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选择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最优方式依规配置。确有必要配置的,要强化标准刚性约束,严禁超标准配置,严格执行行政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行政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价格和数量等标准;对没有资产配置标准的,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要健全完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管理机制,未经批准,不得超批复、超额度、超标准配置新增资产。资产配置后应当及时验收和登记入账。

六、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学校国有资产应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严格执行资产出租出借的规定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出租出借资产事项要建立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校办企业占用学校房产应缴纳占用费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学校配置的房屋土地的使用性质,严禁擅自出租出借、转让他人或变相供他人使用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产处置管理

要严把资产处置“出口关”,任何形式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报废、损失核销、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无偿划转等方式)都严格按规定权限程序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严禁擅自处置资产。采取报废方式处置资产的,应落实厉行节约要求,须从严控制未达使用年限资产报废,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确需报废资产及时处置,资产在处置前应妥善管理,不得在公共区域随意堆放丟弃。处置过程要遵循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资产处置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八、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产收入管理

要规范和加强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等)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出租出借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国家和校内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应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和改进资产管理,提升资产管理有关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抓好组织落实,强化管理责任,细化管理要求,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行为,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堵塞漏洞,确保资产安全完整、运转高效、保障有力。



东北林业大学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