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科学、民主、高效决策,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法规政策及《东北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学校国有资产由学校国资委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综合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资产使用单位分级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国资委设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委员若干名。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财务、校属企业的校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学校办公室、科学技术研究院、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处)、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校园建设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学校国资委委员如遇岗位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自然接替。
第四条 学校国资委办公室设在国资处,主要负责筹备和组织学校国资委会议,传达、催办和反馈学校国资委会议决议。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校国资委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贯彻国家、教育部、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
(三)听取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审议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产权登记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结构调整、优化配置方案。
(五)审议学校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策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评,代表学校行使股东职责。
(七)其他需要由学校国资委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学校国资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由学校国资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由主任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校国资委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申报单位应提前将议题相关材料交至国资处,会议议题和会议议程由学校国资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拟研究讨论议题涉及的重大事项,申报单位应在会前充分调研论证、征求意见。
第八条 学校国资委会议原则上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能召开。
第九条 学校国资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校国资委会议的,应事先向本次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告知国资处,该委员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学校国资委在任委员代为表决。委员未出席学校国资委会议,亦未委托他人表决的,视为放弃表决权。涉及议题的有关委员原则上需到会。
第十条 需要其他人员列席学校国资委会议的,可由议题申报单位提议,国资处把关,本次会议召集人确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提出的相关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十一条 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或政策性较强的或重大事项的决策,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国资委会议实行集体表决制。会议讨论议题一事一议,参会委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需要表决的,须经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视为通过。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学校国资委做出审议或决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经学校国资委主任同意,可采用会签、分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对存在重大分歧或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学校国资委应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上级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国资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属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应依据学校相关制度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国资委会议实行回避原则,议题内容与参会委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该委员应予回避,并不计入事项的表决人数。
第十七条 学校国资委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国资委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国资处负责会议记录,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学校国资委会议主持人签发,并定期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东林校管〔2019〕9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