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账目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现科学化网络动态管理,达到国有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有资产建账登记,是指学校依托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系统)建立学校事业性国有资产账目,登记管理资产相关信息,包括资产分类、名称、形成来源、使用方向、入账日期、账面原值、累计折旧、使用人、管理人以及车辆和房屋等资产的专有信息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建账登记应遵循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权责对应、便于管理、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国有资产建账登记范围及界定标准
第四条 适用本细则需建账登记的国有资产,是指权属东北林业大学并满足以下情况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划入、建造交付或盘盈等事业性资产。类别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价值在一定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软件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
第五条 资产建账登记价值确认标准:
(一)单价1000元(含)以上的房屋及构筑物、设备、动植物。
(二)单价1000元(含)以上,或一次性购置同一规格型号数量20件(含)以上且单价300元(含)以上的家具、用具、装具、陈列品。
(三)单价(单本或成套)1000元(含)以上,或一次性购置批量10000元(含)以上的图书、档案(不含教材)。
(四)单价1000元(含)以上的软件类资产。
(五)无论价值高低,文物类资产一律建账登记。
第六条 确认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个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将该应用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构成部分的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房屋及构筑物登记时,不能分清构建成本中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构建成本中房屋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
(四)对于使用学校经费,形成的产权为第三方的资产,应在法律认可的相关合同或约定中进行明确。依据其内容,可不计入我校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条 不满足上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建账登记范围标准等要求的物资,以及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等无需在资产系统内建账登记,由各使用管理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按相应方式自行管理。
第三章 国有资产账目分级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实物账一级账目管理单位。各院、部、处、室及直属单位(资产领用管理单位)是学校国有资产实物账二级账目管理单位。二级账目管理单位也可根据需要在内部设定三级账目管理单位。资产领用管理人是本人账下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管理者。
各级资产账目管理单位和资产领用管理人统一通过资产系统进行日常的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国资处作为一级账目管理单位设学校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管理全校国有资产总账,定期与财务部门账账核对,确保资产台账与财务账一致,做到账账相符;
(二)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全校国有资产(实物)盘点,监督资产领用管理单位开展账实核对;
(三)负责全校国有资产建账登记、变动、报废报损等业务审核及办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审核资产领用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二级分户账目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资产领用管理单位使用资产系统进行培训和指导工作;
(六)负责资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十条 资产领用管理单位作为二级账目管理单位设分管资产领导及专职或兼职的单位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总账及分户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国有资产盘点工作,保证资产账目、实物及标签相符;
(二)负责配合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传达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建账登记、变动及报废报损等业务的内部审核及办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本单位在资产系统中业务权限(添加或删除建账权限等);
(五)负责本单位资产领用管理人使用资产系统相关咨询和指导工作;
(六)负责及时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账目信息(如:资产领用人、存放地点、使用状况及备注信息等);
(七)负责监督审核办理本单位异动人员(如:退休、调岗、辞职等)账下资产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领用管理人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直接使用保管人,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本人账下国有资产合理使用和保管,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效能充分发挥;
(二)负责对本人账下国有资产定期自查,进行账实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三)负责申请办理本人账下国有资产建账登记、变动及报废报损等业务;
(四)负责及时维护本人账下国有资产账目存放地、使用方向等信息,确保资产信息准确;
(五)负责及时粘贴、补充或更新本人账下国有资产标签;
(六)负责及时办理本人账下资产涉及的账目转移及实物交接工作;
(七)负责配合接受学校和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国有资产建账登记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国有资产建账登记业务流程为配置资产的初始登记流程,对于符合建账登记范围的国有资产,必须及时按照规定通过资产系统办理建账登记业务。
(一)申报。经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审批配置的国有资产,建账登记业务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验收流程”审批通过后自动发起,相关信息将推送至资产系统中“验收建账”业务列表中;其他国有资产建账登记业务由资产领用管理人登录资产系统发起,并按要求填报和提供相关资料。
在资产系统中,资产领用管理单位资产管理员可为拥有本单位建账权限的老师发起建账登记业务,个人工作平台仅可为本人发起建账登记业务。不具备操作资产系统条件的教职工,可通过系统身份代理功能授权他人代理资产管理和代办资产业务。
(二)审核。国资处负责审核资产系统中建账登记业务录入的资产信息。若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将联系建账登记当事人核实或注明原因退回业务,补充或修改相应信息后可再次提交。
(三)打印粘贴资产标签。由资产领用管理人至国资处或资产自助服务终端打印国有资产标签,并粘贴到入库资产明显位置。
除因资产形态、大小限制、使用环境、保护因素等原因不能或不便粘贴资产标签外,如无形资产、房屋及构筑物、图书、文物、动植物、室外或高空使用及标签易脱落的资产等,其他建账登记资产均应粘贴资产标签。
(四)财务报账。资产领用管理人凭相关资料在计划财务处办理财务报账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国有资产建账登记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 各单位办理建账登记业务时需提供以下有关信息、文件、证件及资料并按要求录入资产系统。
(一)资产价值证明扫描文件或电子照片,如:购置发票及清单、价值评估报告、含价值约定条款的相关合同等;
(二)资产名称、分类、型号规格、经费来源、使用方向、供应商等详细信息;
(三)资产领用管理单位、领用管理人及存放地等相关信息;
根据不同情况,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四)资产45°角全景电子照片、设备铭牌电子照片;
(五)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应签订购置合同的须提供合同;
(六)资产产权证明扫描件或电子照片,如:土地证、林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知识产权证等;
(七)换入、接受捐赠、无偿划入、盘盈等资产,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文件扫描件或电子照片;
(八)产地非中国的资产需要提供外贸合同及相关费用说明;
(九)已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应提供财务支出凭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六章 国有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十四条 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的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资产,按照各项资产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十五条 学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交付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实际支出。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在原有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的,成本按照原有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根据能提供的依法取得时发生的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以及申请费、注册费、律师费、年费等确定。
第十七条 通过置换取得的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充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的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照规定经过评估的,其成本价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九条 无偿调入的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确定。
第二十条 盘盈资产按规定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确定,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无法确定重置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二十一条 资产登记后,除下列情况外,其原始价格原则上不再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改建、扩建、维修固定资产,增加或拆除固定资产配套设施,造成原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发生变动的;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资产暂估价;
(四)以名义金额登记的资产确定了实际价值;
(五)原资产价值登记错误;
(六)其他情况。
第七章 国有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是指在资产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提折旧金额和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外,其余固定资产均应按照规定计提折旧。
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之附表3《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为基础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并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学校通用办公类软件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一般暂定为6年。
(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有关文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三)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有关文书中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确定。无法预见无形资产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不进行摊销。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折旧与摊销方法:
(一)固定资产的应折旧总金额和无形资产总摊销额为资产原始价值,折旧与摊销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和预计清理费用。对于按照暂估价入账的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原则上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
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资产成本的,按照重新确定的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重新计算折旧和摊销额。
(二)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三)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和摊销,当月增加的资产当月计提和摊销,当月减少的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和摊销,当月新增的资产或减少的资产,以财务最终确认的记账时间为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建账登记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及人员在国有资产建账登记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责令改正,对违规违纪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符合建账登记范围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建账登记手续的;
(二)申报建账登记业务所报材料不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资产领用管理人、存放地等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资产账目调整的;
(四)其他造成资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建账登记的国有资产,后续因出售、转让、报废报损等情形发生变动情况,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及相应账目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定相悖时,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国有资产建账登记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东林校管〔20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