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家具管理,进一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充分发挥家具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院、部、处、室及直属单位家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家具是指使用学校各类经费购置及学校接受捐赠的各种家具,范围包括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橱柜类、架类、床类、门窗类及其它家具用具等。
其中,通用办公家具是指配置在学校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家具,不含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等专业类家具;行政通用办公家具是指配置在学校各单位由行政管理岗人员使用的通用办公家具。
第三条 家具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合理配置、节约使用、规范处置”的原则,对家具从购置、验收、入账、使用到报废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家具类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家具类固定资产的建账、清查、调拨和报废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家具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家具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家具的购置登记、账目维护、保管维修、调拨调配、处置申报和定期盘点等日常管理工作。使用单位应加强家具类资产管理,确定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配备至少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有关工作,并明确每项家具具体使用人保管人,履行责任,合理使用、管理家具,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效能。
第二章 配置原则及标准
第六条 学校家具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配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家具的行为。
第七条 家具配置应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人员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严格执行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按标准配置。
第八条 学校家具配置应当执行以下标准:
(一)通用办公家具的规格、颜色、样式和材质,以及环保标准、质量要求和售后服务标准等,可参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规格和性能指南》(国管资〔2023〕197号)推荐的相对统一的相关指标、参数和样式。
通用办公家具样式宜与建筑装修风格协调一致,不做多余装饰,零部件结构合理,拆装方便,结构功能尺寸设计符合人体工效学原理。
通用办公家具颜色宜与建筑内装饰风格相适应,以单色为主,不宜过分鲜艳,内外涂饰应当协调一致(木质家具表面颜色推荐选用胡桃木色、樱桃木色、原木色;钢制家具表面颜色推荐选用灰白色或者镀铬金属色;覆面材料推荐选用黑色、棕色、米色)。
通用办公家具材质和规格要求、参考样式详见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材质和规格要求》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参考样式》。
(二)行政通用办公家具配置的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一律参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三)教学、科研及后勤服务等所需的其它类型家具配置,应根据单位履行职能实际需要,结合存量家具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论证,避免浪费。
(四)家具配置时,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庄重严肃、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选择国产环保商品,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选用名贵木材。
为避免浪费,学校上述相关标准颁布施行前,使用单位在用的超出配置标准的家具类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借机进行非必要配置和更新;本办法出台后新增配置家具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章 购置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家具购置由执行相应经费预算的职能部门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职能部门审核时,应统筹存量资产和业务需要从严审核。计划财务处审核时,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统筹考虑财力可能。因特殊原因确需超标准购置的,应强化论证、从严控制。
第十条 配置通用办公家具时,应当优先通过调剂存量资产予以保障。确有必要购置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家具采购与验收工作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及小额分散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验收通过后,价值及数量达到学校固定资产建账登记标准的家具,须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打印并粘贴固定资产标签。未达到固定资产建账登记标准的家具,不作为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家具的使用管理,明确家具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职责,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自行妥善保管好本单位的家具,每项家具都应明确具体校内在职教职工作为使用保管人,并应在指定位置相对固定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家具用途,更不得挪作私用。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家具类资产盘点,保证账、物、签相符,并及时维护更新使用保管人、存放地等资产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要爱护公共家具,使用过程中发生发现家具损坏,应及时联系售后服务或修缮部门维修,尽可能延长家具使用寿命,避免造成损失浪费。
第十七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退休、离职等,应在原使用单位办理所使用家具实物与账目移交手续后,方可在国资处办理离校、退休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学校内部跨单位调动,原则上不携带家具到新的岗位,应与原使用单位及时办理家具实物与账目移交手续;确需带到新岗位的家具,应由原使用单位和新使用单位经国资处办理账目调拨手续。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的家具如出现闲置,不得在公共区域随意堆放废弃,应及时报国资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优先进行校内调剂使用,盘活闲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于需要对外捐赠的家具,由捐赠部门协同国资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捐赠手续。
第二十条 若因管理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家具严重损坏甚至丢失,使用单位应及时查明具体原因,视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提出是否赔偿及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的处理意见,书面报国资处。
第五章 报废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家具类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应坚持“物尽其用、避免浪费、实事求是、规范严格”的原则,报废处置按照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已达到规定使用最低年限的家具(办公家具类多为15年),仍可以使用的(含有维修价值的),应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未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的家具,除损毁且无修复使用价值外,原则上不得报废及更新。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家具类固定资产报废时,由使用单位申请,报国资处审核,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按规定办理报废、销账等手续。报废处置所得残值收入交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擅自外借、转让或变卖学校的家具类固定资产,不能将报废家具随意丢弃或占用消防通道,影响校园环境,违者将追究当事人或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家具类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等相关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家具类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及人员在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责令改正,对违规违纪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外借、转让或变卖学校家具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报废处置学校家具的;
(三)违反配置原则,新增家具类资产超标准配置的;
(四)家具采购活动违规违纪的;
(五)将闲置或报废家具随意堆放丢弃或占用消防通道,影响校园环境或安全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账目管理混乱或资产流失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家具管理办法》(东林校管〔202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