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国有资产建账登记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12-0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账目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现科学化网络动态管理,达到国有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国有资产账目建立及登记范围

第二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平台“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系统),依托平台建立学校国有资产账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登记资产相关信息,包括资产分类、名称、形成来源、使用方向、入账日期、账面原值、累计折旧、使用人、管理人以及车辆和房屋等资产的专有信息。

资产管理系统与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和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设置接口,实现数据共享和相关业务推送等功能。

第三条 适用本细则需建账登记的国有资产,是指使用权归属东北林业大学并满足以下情况购置、置换、受赠、受让、建造交付或盘盈等未在账资产。

(一)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可分为6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2.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

1)单件或由多种配件组合成的总价在1000元(含)以上设备类(通用设备、专业设备、机械设备、运输设备等)资产;

2)单价800元(含)以上或者一次性购置数量达到20件(含)以上且总价值10000元(含)以上的家具、文物及陈列品类资产。

(二)软件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三)达到交付使用状态,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在建工程。

不满足上述固定资产建账登记要求的劳动资料等,无需在资产管理系统内建账登记,由各使用管理单位按相应方式自行管理。

第三章国有资产账目分级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一级账目管理单位。各院、部、处、室及直属单位(领用管理单位)是学校国有资产二级账目管理单位。二级账目管理单位也可根据需要在内部设定三级账目管理单位。

各级账目管理单位统一通过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日常的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一级账目管理单位设学校资产管理员,负责:

(一)管理全校国有资产总账,定期与财务部门账账核对,确保资产台账与财务账一致,做到账账相符;

(二)每年组织一次全校国有资产(实物)盘点,与使用部门进行账实核对;

(三)全校国有资产建账登记、变动、报废报损等业务审核及办理工作;

(四)监督审核领用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二级分户账目的管理工作;

(五)对二级账目管理单位使用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培训和指导工作;

(六)资产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六条 领用管理单位作为二级账目管理单位设专职或兼职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

(一)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总账,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国有资产盘点工作,保证资产账目、实物及标签相符;

(二)配合本单位领导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传达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三)本单位国有资产登记建账、变动及报废报损等业务的初审及办理工作;

(四)管理本单位教职工在资产管理系统中业务权限(添加或删除建账权限等);

(五)本单位教职工使用资产管理系统相关咨询和指导工作;

(六)及时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账目信息(如:资产领用人、存放地点、使用状况及备注信息等)。

第四章 国有资产建账登记业务流程

第七条 本细则所指的国有资产建账登记为资产新增初始登记,对于符合建账登记范围的国有资产,必须及时按照规定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建账登记业务。

(一)申报

经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审批购置的国有资产,建账登记业务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验收流程”审批通过后自动发起,相关信息将推送至资产管理系统中“验收建账”业务列表中;

其他国有资产建账登记业务由资产领用管理单位登录资产管理系统发起,并按要求填报和提供相关资料。

在资产管理系统中,领用管理单位资产管理员可为本单位发起建账登记业务,个人工作平台仅可为本人发起建账登记业务。

(二)审核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资产管理系统中建账登记业务录入的资产信息。若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将联系建账登记当事人核实,或注明原因退回业务,补充或修改相应信息后可再次提交;

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领用管理单位打印《东北林业大学国有资产入库单》,至国有资产管理处(或资产自助服务终端)打印国有资产条形码,粘贴到入库资产明显位置。

(三)财务报账

持《东北林业大学国有资产入库单》到计划财务处(或自助终端)办理财务报账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国有资产建账登记所需资料

第八条 各单位办理建账登记业务时需提供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并按要求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一)资产的产权、价值证明文件原件及电子照片,如:土地证、林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置发票及清单、知识产权证;通过捐赠、盘盈等计入我校产权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及电子照片(能够明确价值的按照明确的价值入账,如原始价值、评估价值;没有明确价值的可按照名义价值入账);

(二)资产的分类、性能、规格、经费来源、使用方向等详细信息;

(三)资产的领用管理部门、领用(保管)人及存放地等相关信息;

(四)根据不同情况,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信息:

1.房屋、构筑物、单价或组合后价格在10万元以上(含)的国有资产必须提供购置合同、论证报告信息、资产的45°角全景照片、设备的铭牌照;

2.产地非中国的资产需要提供外贸合同及相关费用说明;

3.建筑物竣工后,在资产建账时,应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资产使用单位,对土地、房屋、构筑物、设备、家具用具、绿化植物等进行分别建账,实施分类管理。确与新建工程无法拆分的资产,可与新建工程一并建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建账登记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条 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及人员在资产建账登记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责令改正,对违规违纪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符合建账登记范围的国有资产不按规定办理建账登记手续的;

(二)申报建账登记业务所报材料不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其他造成资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登记建账的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续因大修、改造、改良或出售、转让、报废报损等情形引起的资产数量和价值发生变动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账目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定相悖时,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1125日起执行。


附件1

东北林业大学国有资产建账登记业务流程图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