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盘点工作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12-0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动态掌握学校国有资产情况,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盘点范围与责任分工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利用各种渠道或使用各种经费购置、建设以及通过接受捐赠、国家无偿划拨等方式取得的,满足学校国有资产登记建账标准需录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权属于东北林业大学的事业性质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软件、专利权和著作权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资产盘点,是指学校所属事业性质的各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清理、核对、查实,真实反映单位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学校资产盘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等资产管理归口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制订学校年度盘点方案,逐步建立信息化资产盘点平台,按照“校、院(处)”两级责任体系分解落实资产盘点任务,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开展资产盘点工作,处理资产盘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

各单位应按要求开展好本单位内部的资产盘点工作(以下简称“单位自盘”),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分管领导,设专人负责,按照“院(处)、系(科)、人”三级责任体系分解落实盘点任务,并撰写资产盘点自查报告,做好盘点结果的处理工作,规范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三章 盘点工作安排

第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要求,如无特殊工作要求或与其他工作冲突,原则上应每年定期开展一次资产盘点工作。

第五条 学校还可根据工作及管理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资产盘点。专项资产盘点计划由资产管理归口职能部门或各单位制定,范围可按照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资产购置年限、资产原值、资产分类、领用人等条件组合限定。

第六条  发生单位机构调整、工作人员离岗和资产业务人员更换时,相关单位应组织必要范围的资产盘点与交接。

第四章 盘点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 资产盘点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账物卡结合起来,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清国有资产的数量、存放地点、使用状态、使用方向、领用人以及标签粘贴等管理情况。

第八条  资产盘点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账目与实物是否相符;

(二)资产登记入账的信息是否属实(如:名称、分类、数量、价值、规格型号、购置日期、资产来源等);

(三)资产使用状态如何(如:在用、闲置、待修、待报废、丢失等);

(四)资产标签是否粘贴到位;

(五)资产实际存放地址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六)资产领用单位和领用保管人是否属实;

(七)贵重资产、特殊资产应重点盘点核实;

(八)其他内容。

第九条 学校资产盘点的主要程序

(一)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管理归口职能部门制定盘点范围及要求,发布盘点通知,向各单位下达盘点任务。

(二) 各单位接受盘点任务,指定专人制订单位内部盘点计划,逐级分解盘点任务,组织开展单位自盘,对本单位账户下资产逐一核实盘点。

(三)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管理归口职能部门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按照学校要求完成自盘,协调解决盘点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单位负责人并报告主管领导。

(四)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盘点情况,按学校要求的时间节点,形成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资产盘点自查报告,报资产管理归口职能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盘点自查报告应反映本单位的资产盘点基本情况和盘点结果,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对盘盈盘亏资产说明原因,并应提供证明材料或技术鉴定资料。

(五)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管理归口职能部门可在单位自盘基础上进行现场实物抽盘,是否抽盘以及抽盘比例和方案根据管理需要确定。

(六)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管理归口职能部门结合单位自盘和学校抽盘的情况形成最终的学校资产盘点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披露。

第五章 盘点结果处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各单位、资产管理归口职能部门和计划财务处,根据资产盘点结果开展相应的账目调整、责任认定和账务处理等工作。

(一)盘点发现资产账卡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各单位应及时核准相关信息,据实调整资产账目,确保信息完整准确;资产标签模糊、损坏、丢失的,各单位应及时补打和补贴标签。

(二)盘点发现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国有资产,经核实确认权属后,认定为盘盈资产的,按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入账。

(三)盘点发现的账面记载或反映的,但无实物的国有资产,经核实认定为盘亏资产的,各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或个人过失导致盘亏的,要按规定认定责任,并视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提出是否赔偿及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的处理意见,出具赔偿金额认定和责任认定说明。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规定权限,以报损方式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根据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调整相关账目。

(四)盘点发现的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应当推进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五)盘点发现的长期积压待报废和已损毁无法使用资产,应查明资产账目信息重点标注,并根据实际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处置。

(六)盘点发现的其他各类资产问题也应在盘点报告中如实反映,一并书面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一条 资产盘点工作制度是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资产盘点结果将为优化资产配置、规范资产管理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分析盘点结果,总结管理经验,明析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健全完善规章制度,避免出现前清后乱等现象。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管理归口职能部门对资产盘点过程中形成的资产报告、盘点结果和处理情况纳入归档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盘点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盘点应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资产盘点工作职责,严格按章办事。应如实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若发现上述现象学校将责令改正,对违规违纪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事业性质的在建工程和流动资产等国有资产由相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有关资产盘点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企业性质的国有资产由企业单位自行负责制定及实施相关资产盘点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011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