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校节能收费工作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及生产、生活正常用水、用电,根据市政府有关节能和供水、供电以及收费的规定,结合我校校办产业及部分单位与个人利用学校的房屋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校直属企业(含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校办产业、公司、独立核算单位以及用学校土地、房屋、水、电等进行商服性、经营性、合作联营性等活动的单位和部门一律适用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学校基建工程临时用水、用电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水、电管理细则
第四条:按照市供水、供电部门对我校实行计划用水、用电的要求,学校本着节约用水、用电的原则,对学校各单位和部门实行计划用水、用电。并采取躲峰限电,统一调配全校的水、电供应。
第五条:教学、办公用电不得任意增加容量,确需增加,需到校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增容的单位,一经查出,罚当事人200元、主管领导500元。因增容引起电火和电路烧损造成的损失由使用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校园绿化、人工湖、冰场、游泳池用水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准乱淌、乱流,并不准与居民用水高峰时间同时使用。如有违反,一次罚当事人1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违反两次以上,主管部门有权停止供水。
第七条:各实验室配备的电炉子、电冰箱、恒温箱、电烤箱等设备,除正常的教学科研外,严禁非教学试验使用(如烧水、取暖、烤食品、冷藏等)。其它单位和部门严禁使用电炉子、电暖器(风)等耗能大的电器设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如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一次罚当事人1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违反两次以上,主管部门有权停止供电。
第八条:公共场所、办公室(采光达不到标准的除外)白天不准长明灯,晚上人走灯关。违反本规定者,一次个别批评教育。累计超过三次以上者,进行公开批评教育。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原单位或住宅水、电线路(管)及电器设备,不得私自将水、电(管)线转让或提供出口给校外使用。违反者,除拆除和没收水电设备外,视情节罚单位或个人500-1000元。
第十条:教工、学生宿舍的电线、灯具以及统一安装的电器设备、线路,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移位拆装以及改变使用用途。违反者,除处以当事人50-100元罚款外,并处以楼管员50元罚款。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用水、用电管理。基建工程开工前,由基建主管部门到市供水、供电部门办理临时用水、用电审批手续,并将审批后的手续报学校节能稽查科备案。校节能稽查科负责指定供水、供电接线位置及按规程安装计量装置。计量装置经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送水、送电。不安计量装置私自接线(管)者,按窃水、窃电查处。工程竣工后,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的水、电设施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保修。同时,基建主管部门将工程水、电安装图纸报校节能收费科存档。凡未经节能主管部门验收的工程,主管部门有权不予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水、电计量装置的管理。
1.凡使用学校水、电有条件安装水电计量装置的单位,一律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做到按表计量收费。暂不能安装的水、电计量装置,限期进行安装。对没有计量装置的单位,按所在单位水、电设备最大消耗量计算用水、用电量,并按此量收缴费用。
2.对现已安装水、电装置的单位,在正常使用出现故障时(保修期除外),不得自行修理或拆装,由校主管部门统一修复装换,装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3.单位或个人在用水、用电过程中,由于负荷过大或野蛮使用,造成水、电设备装置烧毁及损坏,一切费用由肇事单位或个人承担,并视情节,追究肇事者及主管领导经济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4.对于人为毁坏水、电装置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除责令限期更换新的水、电装置外,并追加6-12个月的水、电费,罚单位或个人1000元。
第十三条:窃水、窃电的处罚。对于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窃水、窃电,并处以罚款。
1.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有计量装置的情况下,跨表接水、接电或采取其它方法致使表不能正常记载实际的用量和计量不准,一律按窃水、窃电处理。视情节轻重除对单位或个人按实际用量(实际量以该单位或个人水、电设备最大消耗量计算)追收所窃水、窃电费,处以6倍的罚款外,并处以该单位或个人3000-5000元罚款, 责令恢复正常的计量。否则,节能收费部门有权停止供水、供电。
2.凡未经节能收费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将原有的水、电设备、线路改变使用用途或私自转租、转让、私接、乱接者,经查实后,除对用水、用电单位或个人补收水、电价差外,根据使用水、电的期限,对用电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用水者,4分管罚款500-1000元;6分管罚款1000-2000元;1寸以上管罚款2000-5000元。
3.凡利用学校房屋搞商服性、经营性、合作联营性的单位或个人,在承租前未到学校主管水、电收费部门办理用水、用电手续,私自使用水电,以窃水、窃电论处。除追收正常的水电费外,并处以1倍的罚款。否则,主管部门有权停止水、电供应。
4.对窃水、窃电以及不能正常按规定交费者的处理由节能稽查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较突出的问题,校保卫部门配合节能稽查人员共同处理。稽查人员应配带稽查证件,遵纪守法,按细则规定大公无私,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第三章:供热采暖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凡由我校供暖的单位及住户,不得私自改动和增加采暖设施。未经批准,私自改动或增加采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处以当事人300-500元、单位领导5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将增加的采暖设施拆除。
第十五条:各单位或个人对现有的供热采暖系统需要改造、新建前,必须到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当事人300-500元、单位领导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各单位和住户不准利用采暖管外接水龙头或用跑风提取热水。违反者,罚当事人300元、单位领导500元。
第十七条:学校各锅炉房用水、用电一律实行按表计量,对工作人员,实行节约奖励、浪费处罚的制度。
第四章:经营用房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各单位商服用房、经营用房、合作联营用房、租赁房(以下简称经营用房),产权均属东北林业大学所有,统一由学校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将公用房出售、出租、转借、调换或投资经营。违者主管部门有权收回房屋,
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校内承包经营单位或各单位过去利用学校房屋已开办的第三产业,重新到学校主管部门登记申报,签订用房租赁合同,按时交纳租金,对于拒不交纳租金的,后勤管理处有权中止租赁合同。租赁期已满并继续租赁的,须主动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在办理手续时将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价租赁,同等条件下优先原租赁方。
第二十一条: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所有经营用房从九八年一月一日开始,使用权归学校的,租金全部上缴学校。
第二十二条:居民利用现有的住房开办对外营业,学校按照哈尔滨市有关经营行业分类规定,一律按商业用房收缴水、电、房(产权归己的除外)费。否则,主管部门有权停止水、电供应。
第二十三条:在落实租赁合同期间,承租单位和个人对收费管理人员无理取闹、漫骂、撕打、诬陷或行贿,学校根据情节按照治安管理条例进行罚款或停电、停水、予以取缔,收回住房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交由法律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主楼门前东西商服街基础设施增容费由后勤管理处经营用房管理科对原始承租方进行收缴。凡转租他人必须经过后勤管理处批准。违者罚原始承租方300-1000元,并视情节轻重,追查原始承租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收费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收费范围。学校各企业(含集体所有制企业)、产业、工厂、公司、独立核算单位、食堂、招待所、游泳池、浴池、基建工程,以及利用学校房屋(含教学、科研单位)使用学校水、电、微机等设备进行商服性、经营性(含租赁、合作性质)活动的单位和部门,按照经营性质,根据学校水、电、房费的规定,一律按表或面积计量(算),实行统一收水、电、房等费用。对教学、科研与搞经营活动界限不清,混在一起的单位和部门,由主管部门核定教学科研与经营性所用的水、电、暖等各项指标,对核准后经营所需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一律收缴。
第二十六条:收费标准。根据哈尔滨市供水、供电、环保部门规定的水、电、排污价格标准,除居民外,其它用水、用电、
经营用房加收5%管理费作为我校水、电、经营用房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收费时间。学校主管收费部门每月25-30日为查表计量日期, 翌月5日前为收费日期。对不能按规定时间晚交一个月的单位或个人除补交正常费用外,另交5%滞纳金。对晚交三个月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有权停止水、电供应。同时,学校财务部门根据节能收费主管部门与供水、供电部门核定的水、电数量、费用在翌月5日前兑付。
第六章:关于设立节能经费
为更好地加强我校能源管理,使能源在我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以及经营中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调动各单位节能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为学校增收节支,特设立节能经费。
第二十八条:建立节能工作层层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本单位的节能收费工作。主管部门与各单位每年签订责任状。学校节能收费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实行指导、核查、督促。工作人员实行定岗、定位,确定工作任务、指标,实行目标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设立节能经费。为保证节能收费工作需要,每年学校为节能工作拨部份经费,用于节能技术进步、参观学习、召开专项会议、购置专用仪器、工具以及奖励各单位节能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执行中如上级有新的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