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学校已婚无房教职工住房困难,保障短期周转居住需求,实施科学、规范、有效管理,根据《东北林业大学房产管理条例》和《东北林业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现有的成套公有住房和以承租方式、有租赁期限的学校公有住房,或经学校认定的成套住房,均可作为周转用房。
第三条 周转用房为学校公有房产,只租不售。教职工居住具有流动性,租金标准根据市场房租平均水平实施阶梯收费,租住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四条 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学校房产工作。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房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周转房具体管理工作,受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周转房分配与租赁
第五条 分配与租赁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实施短期过渡的原则;
3.优先解决学校引进人才、双博士教职工、博士后的原则。
第六条 分配与租赁基本条件
1. 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在岗人员且夫妻双方名下在哈无任何房产;
2. 学校认定的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分配与租赁范围:
(1)出国逾期未归或近两年未在学校正常工作者;
(2)开除、解聘者;
(3)不服从房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强占住房、出借或转租住房,经劝告不改者;
(4)弄虚作假,隐瞒与住房有关的真实情况者;
(5)在校内报销过采暖包烧费或煤气安装进户费者;
(6)学校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周转房房源
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现有住房情况提供周转房房源,提出具体分配与租赁房源方案,报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申请入住与租赁办法
凡符合本规定的人员,申请周转房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与租赁。
1.零星房屋分配与租赁程序:填写《东北林业大学周转房申请登记表》,提交已婚无房承诺书,经所在单位党委书记审核、签字并盖章后送交房产管理部门,逐级报批后安排入住。其他情况人员申请,须由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
2.成批房屋分配与租赁程序:填写《东北林业大学周转房申请登记表》,提交已婚无房承诺书,经所在单位党委书记审核、签字并盖章后送交房产管理部门,按学校房屋分配管理相关规定逐级报批后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和纠错,公示无异议的安排入住。公示存在异议,提交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裁定。
第三章 周转房租期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周转租期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3年,一年一签,期满则退出。如超期居住,需提前提交续住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以续住,但续住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周转房使用费用收取标准:三年租期内的周转房租金标准参照所在地市场租金标准确定。水、电、暖按哈尔滨市民用价格规定标准另行计费。
第一年按市场租金50%收取费用;
第二年按市场租金75%收取费用;
第三年按市场租金100%收取费用;
如经审批,同意三年后继续租住,按市场租金200%收取房屋使用费。
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过渡居住的,经房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100%收取房屋使用费,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周转房管理
第十一条 周转房管理坚持“房源透明、使用公开、操作规范、严格管理、加强检查、违者必究”的原则,学校定期公布周转房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入住手续的办理
1.凡入住各类人员,须到学校计划财务处交纳入住保证金5000元,凭交费收据到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协议,领取住房钥匙。
2.入住保证金是承租者在租赁期间保证其居住的房屋设施完好无损、按期交回住房的约束保证。
第十三条 租赁期间的管理
1.住户不得对周转房进行私自改装。确须简易装修的,须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如住户擅自进行房屋改装,学校将扣除其全额入住保证金,其所改装的设施损失自负。
2.租赁期内,出国(境)人员(含公派和个人出国),由本人和所在单位,根据人事与专家工作处提供相关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有关住房管理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对调出、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出国逾期不归等人员,根据人事与专家工作处下发的通知或有关管理规定,15天内退出周转房。逾期不退的,学校将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学校权益,因清理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者自行承担。
3.住户应严格遵守学校或上级有关国有资产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管理,按时交纳水、电、暖和房屋使用等费用,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治安、消防及环境卫生等工作。
4.租赁期内仅限申请教职工夫妻双方居住,严禁出租、出借、转租、隐瞒住房实情、弄虚作假等行为。承租人应履行相关承诺,与事实不符的,从查实开始,立即终止租赁协议,限期退出住房并按市场租金200%收取相关费用。
5.退出周转房时,其住房须经房产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结清相关费用后,退还入住保证金。凡居住期间,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损坏房屋设施及不按期退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教职工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及房产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检举其他教职工隐瞒真实住房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房产管理以及人才管理等另有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租住周转房的无房教职工,三年期满后如申请继续租住,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