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由政府组织、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卫生、环境质量,保证人民健康的群众性、社会性活动。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哈尔滨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二)病媒生物的预防和控制;
(三)传染病防治;
(四)环境污染和职业性危害的防治;
(五)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
(六)其他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我校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
爱卫会的职责是:
(一)实施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计划,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校师生员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制订各项卫生检查评比标准,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进行表彰、批评和处罚;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六)完成政府交办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 我校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要成立爱国卫生组织,在学校爱卫会指导下,负责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治理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的原则。
第八条 我校实行下列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春秋季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其中四月和九月为“爱国卫生月”;
(二)入学新生开展爱国卫生教育活动;
(三)临街单位和在校园外各单位实行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卫生秩序三包制度;
(四)各单位实行按责任区清扫冰雪,清理污水,清除垃圾污物制度;
(五)推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六)单位实行周末卫生清扫制度;
(七)定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检查评比活动。
第九条 师生员工应当遵守下列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
(二)不随地便溺,便后要冲洗厕所;
(三)不乱扔乱倒垃圾污物;
(四)不乱贴乱画玷污公共设施;
(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六)不从事其它有碍校园卫生的活动。
第十条 学校要根据发展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卫生宣传机制,师生员工应接受健康教育和学习卫生知识。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要按照政府、学校规定的标准,搞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按要求的方式、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校园管理部门要及时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防疫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
从事餐饮、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食品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卫生质量。
供水责任单位要健全管理制度,保证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治理废渣、废水、废气和噪声,对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施工,不准许破坏环境卫生。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校爱卫会按规定设立爱国卫生监督员,其职责是:
(一)开展本校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依法调查和参与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奖 罚
第十四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三)、(四)项,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校爱卫会有权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保卫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罚款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爱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