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修缮管理,规范修缮工作,提高修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实施的修缮工程。修缮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办公及学生宿舍等建筑物的修缮工程;道路、围墙、桥梁等构筑物修缮及改建工程;水、电、暖、通讯、消防等管网改扩建及维修工程;校园环境建设工程。
第三条 修缮工程分为小型修缮工程与大型修缮工程。小型修缮工程指预算或估算不满10万元的修缮工程;大型修缮工程指预算或估算在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四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学校修缮工程的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招标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
第五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履行修缮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年度修缮工程项目的调研,组织对修缮工程项目方案的论证,拟定年度修缮工程计划;
(二)负责落实与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申报材料;
(三)负责落实修缮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与预算编制;
(四)负责对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申报;
(五)负责监督落实施工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工程结算的报审工作;
(七)负责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工作,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代表学校履行修缮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年度修缮工程经费的资金筹措工作;
(二)负责学校年度修缮工程预算安排工作;
(三)负责学校修缮工程资金拨付等账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修缮工程竣工财务结算工作;
(五)负责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审计处代表学校履行修缮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各类修缮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学校各类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核工作;
(三)负责学校各类重点修缮工程施工过程的跟踪审计工作;
(四)负责对学校修缮工程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材料核价单、隐蔽工程签证单、工程变更、工程索赔资料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学校各类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工作。
第八条 招标管理中心根据《东北林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等规定,负责修缮工程项目招标、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校内其他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修缮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并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程的立项
第十条 各学院、部门须在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下一年需修缮的工程项目报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未列入下一年计划的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门应填写修缮工程项目申报表,写明使用用途及施工内容并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修缮工程项目申报表,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并会同使用单位现场勘察论证,进一步明确施工方案及造价估算,并确定修缮类型。
第十三条 对于大型修缮项目,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须提供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概算。小型修缮工程项目视实际需求确定是否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需求由使用单位提供,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设计内容及标准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修缮工程的轻重缓急和经费情况制定下一年的修缮工程计划,经与分管修缮、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共同讨论决定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年度修缮工程计划,应报送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对因学校发展及工作需要而临时决定实施的修缮工程项目,应在落实修缮经费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工程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小型修缮工程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照相关流程确定施工单位。对于预算或估算不满5万元的小型修缮工程,需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处长办公会审批,对于预算或估算在5万元及5万元以上的小型修缮工程,还须经分管修缮、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大型修缮工程由招标管理中心按照学校管理规定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确定施工单位后,根据《东北林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合同约定安排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须严格履行如下开工手续:
(一)编报中标预算书。中标预算须在投标预算的基础上编制,不得减少投标预算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主材价格不能偏离投标基准期造价信息或市场实际价格;按规定取费,不得调整不可竞争项目;人工费及其他项目进入竞争浮动须写进合同。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取消中标资格。
(二)以书面形式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申请开工,填写开工报告,向审计部门、使用单位、资产部门、保卫部门报备,经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允许,施工单位严禁入场施工。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应严格按计划进行,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设计方案或建设资金安排确需做出较大变动时,应按照学校相关程序进行重新审批(或采购)。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做到工程监管到位,确保工程质量。大型修缮工程或专业性比较强的小型修缮工程须委托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用户单位可派代表参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程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要进行现场签证。1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首先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单,后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修缮科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经主管处长审批同意后生效。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还需按照学校相关决策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工程签证增项部分经审计处确认后履行签证手续。有监理的工程还需监理签字认证。工程签证增项总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
第二十五条 对隐蔽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报请审计部门、招标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联系单。采用监理制的工程项目,隐蔽工程验收还需由工程监理单位签字盖章认证。
第二十六条 所有修缮工程的装饰标准和材料选用必须与建筑物原有风格、校园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相符合。主材须提供材料合格证及检测报告。修缮工程严格坚持适用、节约、安全和美观的原则,不允许超标准装饰、改造。
第二十七条 规范材料采购,加强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的管理。施工单位在采购无投标价或无信息价(正刊)的材料时,其价格应先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由相关部门联合核实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标准化管理,开展文明施工。
(一)施工现场要设立告示牌、警示牌以及围护、灯光、隔离带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相关信息。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到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工程垃圾规范堆放并及时清理,控制施工噪音。
(三)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的花草苗木、道路及电缆、管网等设施,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四)严禁破坏性施工,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追究施工方责任。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自工程完工或通知施工单位准备验收之日起一周内,施工单位必须书面向招标管理中心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周内,招标管理中心须及时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认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包括:
(一)开工报告或施工任务单、工程合同的复印件;
(二)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
(三)竣工图、工程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单;
(四)工程有关材料资料、测试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程审计及财务结算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审计处有关报审要求,由施工单位在十五天内将决算材料报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经初审合格后,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合格后再报审计处审计。如因施工单位原因没有及时送审,造成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除工程增项部分外,工程决算金额不得超出合同金额。
第三十五条 修缮工程的审计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小型修缮工程,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核实整理上报,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二)对于大型修缮工程,由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三)对于使用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等专项经费实施的修缮工程,按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等专项经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有关审计要求对竣工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工程审计报告。计划财务处根据工程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
第三十七条 修缮工程实际结算费用不得超出经费预算,超过修缮工程项目经费预算的部分将不予支付。
第三十八条 结算审核、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特殊情况时由审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及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修缮工程项目经费由计划财务处统筹管理,按工程进度付款以合同条款和阶段性验收为依据,预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总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条 教学、科研、办公及学生宿舍等建筑物的改扩建工程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和招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