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履行社会职能提供物质保障。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综合管理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国有资产的产权和价值实施管理;归口管理是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各类具体资产实施分类管理;使用管理是指资产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和协调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教育部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订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完善资产验收、登记入账、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处置工作;
(五)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六)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管理队伍的培训工作,建立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资产管理队伍;
(八)接受教育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范围及职责: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固定资产总账的管理;
(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房屋土地的管理;
(四)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等非印刷品资料的管理;
(六)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校办产业的国有资产、商标权、商誉及其他有关产品销售等权益的管理;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缴纳工作;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七)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所属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八)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类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九)招标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招标采购工作;
(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
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相应资产配置、调拨、处置的论证、审批及验收工作,负责用于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针对各自管理对象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学校各学院、科研单位(实验室、研究所等)、各部门(部、处、室、中心、直属单位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属各企业、后勤服务总公司下属各服务单位是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使用、管理和维护的责任。
各使用单位实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领导总负责、领用人具体负责的制度,并配备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需要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验收、登记、清查、统计报表,办理报损、报废、调剂、人员变动交接手续等。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购置按法律法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
建立国有资产定期盘点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资产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报告经审核,按国家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做调账处理。
第十五条 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十六条
学校将坚持使用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国有资产使用绩效,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学校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低的资产,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校内无偿调拨。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管,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建立台账,实行专项动态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学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报批或备案,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学校有权自主处置,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
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账面原值,下同)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及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持,协同有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共同办理资产处置的具体业务,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须履行备案程序。要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规范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工作,按要求严格审核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各项资料,完善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切实做好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
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工作,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备案。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要求,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并准备其他备案相关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自收齐备案材料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于每年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明细表》报送教育部。
第三十一条 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提出申请,报教育部、财政部立项后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并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分类损失低于50万元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分类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并持续优化、以及管理与维护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编制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作出报告。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三十五条 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学校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教育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和资产处置管理情况等。
第八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主要包括: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
凡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不论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进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的要求,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可视不同情况,采取日常办理和年末集中办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纠纷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教育部、财政部、审计署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学校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三条 学校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我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北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学校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本办法为依据,建立资产使用、处置、监督、绩效评估以及各类资产的管理办法,完善我校资产管理体系,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林校管〔2014〕8号)即行废止,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