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8-08-08 】

东林校发【2018】4号文件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等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用车安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廉政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需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利用学校资金购置、单位赠送或抵债纳入学校事业资产管理,权属归东北林业大学所有,用于保障学校各单位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具体包括:

(一)机要通信用车;

(二)警卫巡逻用车;

(三)职工通勤、学生实习用车;

(四)教学实验用车;

(五)科学考察用车;

(六)应急处置、后勤保障用车;

(七)院士等高层次人才用车;

(八)离退休老同志用车;

(九)生产经营用车;

(十)森林消防专用车;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购置的其他类型公务用车。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按照“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第四条 除学校允许保留公务用车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擅自配置车辆。学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五条 学校因工作原因确需配置公务用车的单位,须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学校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配备公务用车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依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随上级主管部门政策适时调整。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其他特种车辆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八条 学校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东北林业大学,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置公务用车单位的车辆由本单位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负总责,各单位要指定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配置公务用车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务用车内部管理制度,报学校办公室(档案馆)备案。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的依规使用、安全管理、运行维护和成本核算等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开公务用车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公务用车及牌照、证件的保存和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变卖。

第十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应粘贴统一的东北林业大学公务用车标识。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的实验实习用车,要严格根据教学科研计划安排使用,不得在与实验实习无关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包括教学和科研单位)要严格按照车辆的配置用途使用车辆,并严格履行审批、登记制度;按照规定填写《公务用车登记本》,注明用车单位、用车事由、出车时间、归库时间、起止地点,用车人等信息;严格落实用车、审批签字程序;《公务用车登记本》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六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出车,严禁擅自将公务用车外借。车辆使用完毕,严格执行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各用车单位应按时为公务用车办理保险及年检手续,教育司机及用车人遵守交通法规,按章行车,定期维护保养车辆,确保车辆状况良好,行驶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损坏时,当事人应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保险公司和学校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在校园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除向上述部门报告外,还须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接受处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公务用车无论资金来源(财政划拨或自筹)和添置渠道(购置、馈赠或抵债),均属学校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公务车辆,需要变卖、转让、抵押、易物、捐助、处置等,须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由配置车辆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校内单位业务变更等原因造成闲置的车辆,可在校内单位间进行调剂。校内单位间调剂车辆,由调出、调入双方单位共同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车辆,在科研项目验收、结题后,可继续用于以该项科研工作为主的业务使用,在项目经费允许使用的最后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车辆处置及项目决算。

第二十四条 车辆因闲置、结题、报废或转让处置等原因移交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时,原车辆使用单位应负责办理完毕车辆移交之前的保险、检测、违章处理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取消或更新淘汰的公务用车,可以采取公开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办理变卖、转让、抵押、易物、捐助、处置相关变更业务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处理账目。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处置收入交由计划财务处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经费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执行。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用车支出。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购置经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预算管理及审批。

第三十条 公务用车运行经费(车燃料、维修、保险和其他费用)由车辆使用管理单位向计划财务处申报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的,按学校追加经费预算程序报批后列支。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除进行银行转账外,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须提供有效财务票据和费用清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学校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范围,接受学校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校属企业用车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制订办法予以规范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共同解释。原《东北林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东林校管﹝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