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林校财〔2014〕24号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
财务印章领用保管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印章管理,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制定了《东北林业大学财务印章领用保管制度》,并经2014年12月31日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财务印章领用保管制度
东北林业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财务印章领用保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印章管理,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财务部门公章;
(二)财务专用章;
(三)法人名章;
(四)财务部门负责人名章;
(五)现金结算专用章;
(六)转账结算专用章;
(七)财务人员名章;
(八)发票专用章;
(九)收费专用章;
(十)其他用章。
第三条 本规定所列印章实行“统一管理,分类规范,授权使用,专人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 印章使用和保管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用章;
(二)严禁在空白介绍信、支票、信函、表格、合同和未经审核的会计资料上加盖印章;
(三)印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书面授权专人使用并保管,当被授权人因故不能行使用印权力时,财务部门负责人可授权第二人使用并保管,由财务部门办公室对被授权印章印样、被授权人姓名、被授权期限和被授权具体原因进行备查登记;
(四)使用印章时,用印人员应认真核实用印内容、用印数量,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
(五)用印要规范,印章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六)印章应由其保管人员妥善存放,设有保险箱的科室应将印章存放于保险箱内。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和缴销由学校办公室或财务部门办公室依管理规定及权限统一办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和销毁印章。
第六条 发现印章保管人未按规定使用各类财务印章,出现转借、串盖、不及时封存等现象的,将给予印章保管人相应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财务部门公章
第七条 财务部门公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刊“东北林业大学”环形字样,下部自左而右横刊“计划财务处”字样。
第八条 该印章代表东北林业大学财务部门,主要用于校内一般工作联系及代表财务部门效力,包括以下两类:
(一)以财务部门名义报送各类报表,开具各类证明、申请和介绍信,签署聘用合同,校内发文和对外提供已存档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二)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申请、结题、年报和审计。
第九条 未经学校授权,该印章严禁用于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 该印章的使用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用印人填写《东北林业大学财务部门印章使用登记表》申请用印;
(二)财务部门用于与校内同级或下级部门联系的各类报表,需经报送人审核,由财务部门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三)各类科研经费的申请、结题、年报和审计需经财务部门科研经费审核负责人签批后,方可用印;
(四)财务部门开具各类证明、申请、介绍信、签署聘用合同、校内发文和对外提供已存档会计资料的复印件,需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批,方可用印;
(五)上报上级部门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由填报人员对所填报的项目、金额等内容核实无误后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该印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授权专人使用并保管。
第三章 财务专用章
第十二条 东北林业大学财务专用章为方形,上刊“东北林业大学”,下刊“财务专用章”字样。
第十三条 东北林业大学财务专用章对外具有代表东北林业大学的效力,用于学校以独立法人身份参与的与财务相关的事项,包括:
(一)预留银行印鉴;
(二)银行对账;
(三)开具各类收据;
(四)办理各类银行转账支付;
(五)其他需要财务部门审核的事项。
第十四条 该印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授权专人使用并保管。
第四章 法人名章
第十五条 东北林业大学法人名章的字样为当任校长的姓名并在其后加“印”字。
第十六条 该印章用于以东北林业大学法人身份签署的事项。
第十七条 该印章不能替代需校长本人亲笔签名的事项。
第十八条 该印章的使用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与财务专用章配合使用作为预留银行印鉴,用于各种转账支付票据;
(二)各类科研经费的申请、结题和年报需经财务部门科研经费审核负责人签批后,方可用印;
(三)其余需使用法人名章的事项,经财务部门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该印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授权专人使用并保管。
第五章 财务部门负责人名章
第二十条 东北林业大学财务部门负责人名章的字样为当任处长的姓名并在其后加“印”字。
第二十一条 该印章用于以东北林业大学财务负责人身份签署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该印章不能替代需财务部门负责人本人亲笔签名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该印章的使用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送印人填写《东北林业大学财务部门印章使用登记表》申请用印;
(二)各类科研经费的申请、结题和年报需经财务部门科研经费审核负责人签批后,方可用印;
(三)其余需使用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名章的事项,经财务部门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四条 该印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授权专人使用并保管。
第六章 现金结算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现金结算专用章包括现金收讫章和现金付讫章。
第二十六条 东北林业大学现金收讫章为圆形,中央自左而右刊五角星、可调整的八位数据日期、五角星,中央栏上自左而右刊“东北林业大学”环形字样,中央栏下自左而右横刊“现金收讫”字样。
第二十七条 东北林业大学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款的凭据。
第二十八条 东北林业大学现金付讫章为圆形,中央自左而右刊五角星、可调整的八位数据日期、五角星,中央栏上自左而右刊“东北林业大学”环形字样,中央栏下自左而右横刊“现金付讫”字样。
第二十九条 现金付讫章用于以现金付款的凭据。
第三十条 该印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授权现金出纳人员使用并保管。
第七章 转账结算专用章及财务人员名章
第三十一条 东北林业大学转账结算专用章为圆形,中央自左而右刊五角星、可调整的八位数据日期、五角星,中央栏上自左而右刊“东北林业大学”环形字样,中央栏下自左而右横刊“转讫”字样,“转讫”下刊印章括弧数字编号。
第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名章为长方形,字样为财务人员的姓名。
第三十三条 转账结算印章仅限领用人处理本人经办的转账业务时使用,财务人员名章作为处理本人经办业务时使用。
第三十四条 转账结算印章多枚,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授权专人统一保管,根据岗位需要启用,按编号由审核岗财务人员登记领用。财务人员名章由财务人员本人保管。
第八章 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发票专用章分为国税发票专用章及地税发票专用章,分别对应学校开具的国税、地税发票使用。
第三十六条 东北林业大学发票专用章为椭圆形,中央自左而右横刊东北林业大学税号,税号上部自左而右刊“东北林业大学”环形字样,下部自左而右横刊“发票专用章”字样。
第三十七条 该印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授权专人使用并保管。
第九章 收费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 东北林业大学收费专用章为圆形,中央刊括弧印章编号,编号上部自左而右刊“东北林业大学”环形字样,下部自左而右横刊“收费专用章”字样。
第三十九条 东北林业大学收费专用章限用于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学校统一代收费用使用。
第四十条 收费专用印章多枚,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授权专人统一保管,根据收费需要启用,按印章编号由收费财务人员登记领用。
第十章 其他用章
第四十一条 其他用章包括“已核销”章、“附件”章、“账户信息”章等用于核算业务的辅助用章。
第四十二条 其他用章由会计人员遵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使用并保管。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