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4-01 】

 

 

 

 

东林校财201426

 

 


东北林业大学

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学校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制定了《东北林业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经20141231日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东北林业大学

20141231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41231印发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学校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会计档案一般包括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

以下会计资料应纳入归档范围。

(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工资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信息化核算的,除了利用电子介质存档,还必须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五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学校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由财务部门临时保管的,应当经学校档案部门同意,且保管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的会计档案为纸质会计档案的,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移交的会计档案为电子会计档案的,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部门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登记制度,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利用会计档案过程中,严禁篡改和损坏会计档案。

学校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两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学校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 学校由档案部门牵头,组织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进行销毁。

第十一条 学校确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销毁。

(一)学校档案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总会计师、档案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档案部门经办人、财务部门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学校档案部门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由学校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四)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由学校档案部门、财务部门和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第十二条 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三条 学校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未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携带、寄运或传输至境外。

第十四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

 

2

记账凭证

30

 

会计账簿

 

 

3

 

30

 

4

明细账

30

 

5

日记账

30

 

6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

 

财务会计报告

 

 

7

月度、季度、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

10

 

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其他会计资料

 

 

9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

 

10

银行对账单

10

 

11

工资册

10

 

12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4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