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会计信息化管理制度(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4-01 】

 

 

 

 

东林校财201421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

会计信息化管理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会计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和运行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和财政部《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学校修订了《东北林业大学会计信息化管理制度》,并经20141231日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会计信息化管理制度(修订)

 

 

 

                                                                                          东北林业大学

20141231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41231印发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会计信息化管理制度

(修订)

 

为保证会计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和运行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和财政部《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岗位职责

第一条 会计信息化管理设置信息化主管、系统管理员以及各业务管理岗位,分别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条 会计信息化主管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会计信息化管理全面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各阶段的项目开发计划,组织制定会计信息化规章制度,监督系统管理人员设置操作权限,进行会计信息化系统的日常运行、人员培训、系统维护以及会计电子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组织和监督会计信息化系统运行环境的建立和数据初始化、系统资源的调用及修改;负责会计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监督,定期进行系统软硬件检查,保障系统有效、安全、稳定运行;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到场,监督与组织有关人员恢复系统;负责管理系统数据,设置操作权限,期末按时结账,打印输出账表;负责协调计算机网络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计算机系统和做好数据备份;保管信息系统历史数据,并负责校园网财务主页的数据查询与更新。该岗位应配备后备人员。

第四条 各业务管理岗位人员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及规范,根据原始凭证分别录入、审核有关结算票据,输出记账凭证,定期核对、清理往来账款,并由专人负责收入项目的立项等。

第五条 会计信息系统操作人员的权限设置要符合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系统管理员不得兼任其他任何岗位,银行对账与资金出纳不得兼任系统管理、初审制证、凭证稽核、工资管理、预决算管理、档案与票据管理等岗位,初审制证、凭证稽核岗位不得互相兼任。

第二章 计算机操作管理

第六条 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进行计算机操作。

(一)系统管理员操作规程:首先连通主机房电源,依次打开UPS、服务器,启动计算机的外围设备,如打印机、扫描仪等,然后打开显示器,最后接通主机电源,检查机器运作是否正常;下班按开机逆程序操作关机,关闭主机房电源。

(二)其他人员操作规程:在服务器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打开终端机电源,按系统操作程序进入操作状态,按规定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完成操作或临时离开计算机时,必须退出会计信息系统运行程序,下班按规定程序关闭机器,切断电源。

第七条 为保证会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防止计算机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只有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各岗位人员才能履行系统的操作职责,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财务系统操作或查阅有关数据资料。

第八条 各岗位人员对自己使用的计算机负有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的责任和义务。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定期全面检查,有问题的硬件应及时报送维修或更换。

第九条 会计信息系统操作过程中发生故障或病毒入侵,应立即报告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应及时组织排除操作故障,并进行故障及维修登记,重大故障应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三章 计算机机房管理

第十条 为保障会计信息算化网络运行稳定,保护设备、软件及财务数据的安全,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电算化机房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十一条 机房管理(系统管理)人员兼有会计信息化系统日常维护职责,非机房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机房并使用计算机等设备,外部软硬件维护人员必须经批准后并在适当的监督下实施系统维护;未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不得操作服务器和终端,以确保会计数据与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与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

第十二条 机房配置专用电源、过电保护开关、在线延时的不间断电源,并使计算机系统与照明用电相互分离。平时应按正确的顺序开关机器,严禁带电插拔数据电缆、电源插头、瞬间连续开关机器等。

第十三条 机房管理人员每日上班依次连通主机房电源、UPS、服务器,检查服务器和终端运行是否正常。如遇机房突然停电,应立即通知终端用户,待用户保存好数据、全部退出操作系统后,方能关闭服务器。假期值班人员要办理交接手续,值班人员对值班期间的机房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 机房内应配备消防设施,系统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防火设备的有效性;严禁在机房内用火、用水、吸烟。机房管理人员下班前应检查服务器和终端是否退出,电源是否关闭,门窗是否锁好,有无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机房管理人员应经常清除机器尘埃和打扫机房卫生,以保证机房整洁和计算机良好的运行环境,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遇有雷暴等恶劣天气,除非必要,应尽量避免使用计算机。

第十六条 机房管理人员应保管好机房内所有设备、资料、软盘、光盘和书面文件,机房内所有设备和文件资料应登记造册;会计软件和重要数据资料的软盘必须贴上标签、妥善保管,严防损毁、散失和磁化,重要数据文件必须定期复制。

第十七条 机房管理人员不得随意使用未经病毒检测的外来磁盘和软件;要及时使用最新杀毒软件检测和消除网上病毒。

第十八条 机房管理人员应每日做好财务数据的硬盘异地双备份,备份文件必须分开存放,并定期(季度及年度)刻录光盘保存。

第四章 系统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软件维护应由专人负责。非专业软件维护人员不得从事软件维护工作。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升级和对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重大软件维护项目应事先报请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系统管理员批准后方能进行维护。

(一)提出软件维护报告,应列明维护申请人、修改原因、需修改的内容、执行人、计划维护时间、费用等情况。

(二)软件维护申请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由软件开发人员实施维护。

(三)对于较大的修改或功能扩充维护,必须事先制定具体的软件维护计划。

(四)组织修改软件的测试、验收,验收合格并下达使用通知后,软件方能正式投入运行。

(五)修改后的软件备份、源程序清单、软件文档资料必须存档。

第二十条 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内容和权限,权限设置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授权、系统管理员操作。操作人员的上机口令,不得泄露他人。

第二十一条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不得任意改变系统工作环境。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会计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操作完毕后及时退出系统。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账号和密码进行操作,且密码应定期更换。

第二十二条 系统管理员不得修改数据库中的数据。除系统管理员外,任何人不得进行硬盘分区和格式化、删除目标文件等操作。不得随意为硬盘加设密码。

第二十三条 软件系统参数,包括系统运行环境、系统建账、会计科目、使用权限等不得随意变动。若确需变动,应事先报请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系统管理员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性,不得擅自使用外来磁性介质(软盘、光盘、优盘或移动硬盘等),确需使用的,应经系统管理员检查后方可使用。未经系统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安装、卸载软件。

第二十五条 财务网络系统应封闭运行,不得与其他网络相连接。连接在财务部门局域网上的计算机不得与校园网或互联网等外网连接。

第二十六条 网上财务查询系统、网上银行系统、网上报税系统以及高校网上报表系统等应由系统管理员或指定的专人负责。网上发布、上报的财务信息应及时、准确。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计信息化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的书面形式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数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电子会计资料备份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安全、完整。对会计信息化档案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备份双份,分别存放在不同地点。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二十九条 会计信息化档案管理,应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1511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