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财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5-01-05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的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大财务信息公开力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9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务信息公开是推动高校依法办学、依法理财的重要举措,是促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公开、透明的重要途径,是强化社会监督作用的重要内容,是学校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领导下进行。要把财务信息公开的责任落实与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相对应,要把对财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和信息公开效果的考核工作中,加强管理,严格要求。

第四条 财务信息公开的具体执行部门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内容和途径

第五条 财务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况

第六条 财务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财务制度和政策;教育部批复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职工福利待遇和发放办法;住房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和重大维修改造工程的财务情况;大宗物资采购资金;科研立项及经费预算;产业投资情况等。

    (一)财务制度和政策

主要包括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财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和要求。

该内容由计财处在校园网主页及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公布。

    (二)学校年度预算方案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在教育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

该内容由计财处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公布。

(三)学校年度决算方案

主要包括学校年度财务决算和各项财务报表。

学校年度决算除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外,在教育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

该内容由计财处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公布。

    (四)教育收费

主要包括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以及各种临时办班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等。

该内容由计财处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公布。

    (五)职工工资津补贴发放标准

主要包括涉及职工的工资、职务补贴、职称津贴、岗位津贴等。

学校职工工资津补贴标准的公开,由人事部门事先提交教代会或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后,在人事处、计财处校园网主页或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公布。

    (六)住房资金

主要包括购房货币化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提租补贴等。

该内容在资产处、人事处、计财处校园网主页或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公布。

    (七)建设工程财务情况

主要包括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计划总投资、竣工决算金额等。

该内容在基建处、资产处、计财处校园网主页或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公布。

    (八)设备物资采购资金

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药品、图书、教材和其他物资采购的资金来源、招投标情况、采购合同。按国家保密要求不能公开的采购项目可不予公开。

该内容在设备处、招标管理中心、图书馆、教务处、计财处校园网主页或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公布。

    (九)科研立项的公开

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 “863”、“973”、“948”项目,国家公益性行业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省(市)等相关部门科研课题,横向科研课题以及校内科研立项的项目名称、承担人、经费金额等。涉及国防等保密内容的科研项目及成果不予公开。

该内容在科研院校园网主页或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公布。

    (十)产业投资

主要包括校办产业对外投资和年末上缴情况。

该内容在资产经营公司、计财处校园网主页或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公布。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依据国家政策,学校主动公开的,要按时公布在相关部门的校园网主页或学校信息公开网站。

第九条  对依申请公开财务信息的,要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一是注重实效,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二是做好受理登记工作;三是严格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进行回复。

第四章  监督和有关要求

第十条  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后要密切关注舆情,做好公众关切的回应工作,重大情况及时上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信息公开规定,不依法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要求及时公开财务信息,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财务信息,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