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部门决算管理工作,保证部门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等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部门决算,是指学校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决算编审的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通过部门决算,可以汇总学校财务收支状况、经费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各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满足国家财政财务会计监管、各项资金管理以及宏观经济决策等信息需要。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工作责任
第三条 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部门决算编报工作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组织实施并成立决算小组,组长由计划财务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决算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涉及决算报告的填报人、复核人等构成,校内各单位协同配合决算工作。
第四条 决算小组负有编制完成部门决算的职责。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负责本校部门决算报告的校内各单位任务布置与协调工作。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的编制口径、编报要求,组织本校部门决算报告的收集、填报、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按照批复的部门决算,组织信息公开及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工作。
(四)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如实编制决算,不得故意漏报、瞒报有关决算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决算信息;学校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决算信息,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决算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负有配合完成部门决算的职责。
(一)配合完成部门决算编制前的准备工作,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确保年终顺利结账。
(二)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汇总事业完成情况报告,部门决算涉及资产、人员等数据填报的,由相应管理部门据实填报。
(三)学校各单位应对提供给决算小组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保证决算数据资料真实、全面反映学校当年财务状况及事业完成情况。
第三章 部门决算编制与上报
第六条 部门决算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决算报表
1.财基表。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银行贷款情况统计表、基本数字表(一)(二)、年末会计人员情况表、其他报表等组成。
2.财决表。由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支出决算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支出决算明细表、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行政事业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基本建设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资产负债简表、事业单位基金增减变动情况表、资产情况表、国有资产收益情况表、基本数字表、机构人员情况表、学生学员统计表、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非税收入征缴情况明细表、科学研究情况补充资料表、部门决算其他收入明细情况表等组成。
(二)部门决算分析报告
部门决算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年度内各类经费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对其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的分析;对本单位年末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年度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年度财务工作总结;下一年度财务工作计划;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七条 部门决算编制时间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
第八条 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一)财基表,除学校行政事业账外,还应包括非独立法人且独立核算的校内二级单位。
(二)财决表,在财基表的基础上,增加附属单位以及学校基本建设类的资金。
第九条 部门决算编报要求。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会计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报告。
(二)学校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为了能够全面、完整、真实反映学校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支出状况,应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核对年度预算收入和缴拨款情况,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各项收入支出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款项应在年终前及时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不得漏报;
2、学校部门决算报告应当根据年度内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3、不得存有未反映在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第十条 部门决算报送管理。
(一)学校应按规定的时间将部门决算报送主管部门教育部;
(二)学校报送的部门决算报告应当符合财政部门、主管部门 “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的规定;
(三)按照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一条 将经主管部门会审后的部门决算报告按照要求打印装订,一份存至会计核算科以备与其他会计资料一并归档学校档案馆,处内各管理职能科室各留存一份,同时报送总会计师、计划财务处各处长、审计处各一份。
第四章 部门决算公开与分析利用
第十二条 学校自上级主管部门批复部门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应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向社会公开部门决算。
第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对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及时发现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预算与决算的相互反映,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揭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问题,规范和改进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决算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导致部门决算报送拖延或数据差错严重,给主管部门决算汇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