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20年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12-1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术事务管理,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教授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北林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学校管理体系与组织构架的核心组成部分,履行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教学科研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教授委员会。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必须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民主、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推动学术质量的提高;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学校声誉、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严谨学风,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实行席位制,由教学科研单位席位、院士和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席位、当然委员席位构成。教学科研单位席位委员由教授委员会主任担任,该主任需经教授委员会选举产生,每个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教学科研单位一般拥有一个委员席位。院士和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席位委员由符合条件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担任。当然委员席位委员由优秀青年教授代表、具备二级教授(含二级)以上资格的教学科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代表、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担任。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特邀委员席位。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由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确定,总人数为29人至33人的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教学科研单位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候选人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程序确定。其中,来自教学科研单位的委员根据分配名额由所在单位民主选举确定;院士、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由校长直接聘任为委员;优秀青年教授代表、二级教授及以上的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由校长提名,经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的教授委员会选举确定。因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从校外遴选聘任国内外的著名学者、专家担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确定。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颁发聘任证书。

第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教授委员会的组成实行席位制,包括教学科研席位和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席位(1-2人),有条件的单位可设1-2个校内非本院委员席位。各单位教授委员会的席位构成由各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单位的学科、专业设置情况提出,经单位内公示后,报学校核准确定。

教学科研席位委员由全体教师或教师代表根据席位构成选举产生。院外席位委员,由各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听取相关学科意见后提出建议人选,经全体教师或教师代表选举产生。

教学科研单位教授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人至11人的单数。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师担任,经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校在编在岗人员(特邀委员除外);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三)遵守国家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四)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五)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六)本人愿意为学术委员会工作,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增补参照第六条中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确定办法执行。

第十条  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哲学社会科学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其学术分工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专项学术事务。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可在各专门委员会下成立临时专家工作组,完成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由校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协商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

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科学技术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哲学社会科学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学科建设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校学术委员会授予的职责权限及各自规程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若干人,秘书长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任,副秘书长分别由各专门委员会日常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兼任,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

(一)学校开展以下工作,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时,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或临时专家组等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兼职(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学校自主设立各类学科建设项目、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二)学校决策下列事务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学校人才培养方案;

3.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4.学术机构、科研平台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5.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6.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招生标准与办法;

7.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8.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9.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三)学校决策下列事项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和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科研项目合作;

5.学校人才政策的制定;

6.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如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时,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如有异议,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指导教学科研单位教授委员会工作,对教学科研单位的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相关学术事项进行咨询指导。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经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审议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需经超过2/3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时方可通过。校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决策的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会议审议或咨询的事项,必须形成审议或咨询报告。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行使职责。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所做决议方为有效,会议决策方式及原则参照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有利益关联,相关委员应当回避。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事先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对提交审议或评定的事项提出初审意见,呈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通过。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若有3/4以上的委员通过并形成的决议,不能再提请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向主任请假。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应由校长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