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进一步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加强学校民主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北林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是本校享有公民权利的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约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10%。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处级单位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或联合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由教师、管理人员、工人和领导干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当年的教职工人员比例调整各层面代表人数,青年教师、女教职工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有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调整或增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大会授权,可以审议属于本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处理工作;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事宜,协助提案组做好提案的征集和整理工作,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提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建议名单,经校党委批准后,召开会议;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调执行委员会会议的相关事宜;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处级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所在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其职权、组织制度等参照学校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关于贯彻<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