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和
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规范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一流引导专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一流引导专项”用于学校林学学科群、林业工程学科群以及相关支撑学科的学科建设,引导学科合理定位,形成架构科学、层次鲜明的学科体系,不断凸显学校的办学特色、优势和水平。
第三条 坚持以质量为导向,突出学科主体地位。学校根据自身的办学质量和学科水平科学分配“双一流引导专项”,引导学科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创新能力。
第四条 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加强绩效考核管理。学校根据有关评估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动态调整对各学科的资金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双一流引导专项”实施项目管理。学校按照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提升、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设置五类子项目。
第六条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牵头部门为研究生院,师资队伍建设项目的牵头部门为人事与专家工作处,自主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提升的牵头部门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文化传承创新项目的牵头部门为党委宣传部,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的牵头部门为国际合作处。计划财务处和研究生院为“双一流引导专项”的总协调部门。
第七条 学校成立东北林业大学“双一流引导专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引导专项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双一流引导专项”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各子项目牵头部门成立“双一流引导专项”子项目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各子项目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八条 林学和林业工程一流学科群根据自身一流学科建设方案分类理顺建设任务,建成2019-2021年项目库,并可于每年7月份之前对下一年度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整。
第九条 林学和林业工程一流学科群,按照学校要求,结合自身项目库,编制预算文本和年度绩效目标,报引导专项领导小组。为提高项目编制质量,引导专项领导小组适时召开全体会议,科学安排预算资金,严格论证申报方案。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审议通过后,由学校财务部门上报国家有关单位批复。
第十条 “双一流引导专项”预算一经批复,将严格作为学校经费使用和审核的依据。对执行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剂的内容,在项目内调剂的应当报引导专项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据校内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调剂;跨项目调剂的,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批。调剂的内容,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双一流引导专项”的支出范围包括人员经费、设备和资料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等,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人员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二)设备和资料购置费,包含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数据库和专业软件等,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图书资料、专业数据库及专业软件购买等费用。设备购置坚持需求导向,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三)维修费,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一流学科实验室、校内外试验实践基地、观测站(点)等维修改造。
(四)课程与文化建设资助费,主要资助在线课程、全英文授课课程、教材与案例库等建设实施以学术前沿引领为特色的研究型教学;举办文化论坛与讲坛,促进学科建设与校园文化协同发展。
(五)学术成果资助费,主要资助学科国家级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等)产出;资助教师高水平研究成果(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权威期刊论文等)的出版和发表等。
(六)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费,主要资助学科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资助开展导师培训会;资助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资助全日制研究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或联合培养;资助针对一流学科及其他相关学科建设的讲座、论证、评审、咨询等所发生的专家差旅费与劳务费。
(七)科研创新能力培养资助费, 设立以研究生为主体的科技创新项目;资助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培训与比赛;支持奖励学生参加各类科技创新竞赛。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科研创新能力优异的学生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各子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经费支出使用情况,并严格按照年度执行计划落实各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双一流引导专项”的支出不得偏离学科建设方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双一流引导专项”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双一流引导专项”由学校财务部门设置专用账户。经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学校财政、审计、监察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坏、效益低下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双一流引导专项”使用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不能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学校按规定减少或收回其专项资金配额。
第十七条 每年1月份,引导专项领导小组对照上一年度设定的绩效目标,组织相关学科和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由财务部门在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管理等绩效评价是学校下一年度开展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引导专项领导小组根据上一年度学科绩效完成情况,结合学科建设实际情况,对不同学科动态调整资金投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