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4-11-24 】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及时调解我校教职工中的各种争议、纠纷,维护学校安定团结,以利于我校的改革和建设,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特制定东北林业大学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调解委员会是受学校行政指导的调解校内争议、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学校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调解校内争议、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教职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学校调解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7人。学校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调解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委员会议,每学期至少如开一次,讨论研究我校调解工作。若遇重大纠纷需及时解决,要视情况召开调解委员会委员会议。

    学校调解委员会定期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调解工作情况

    第六条   我校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纠纷,原则上首先由教职工所在部门领导做工作,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由学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七条   学校调解委员会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进行调解。

    第八条   学校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化解纠纷。

    第九条   学校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并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十条   学校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又反悔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学校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与校外发生的纠纷,由学校调解委员会会同对方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调解委员会共同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学校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个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校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学校调解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