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校际联合系统性优势,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和深度融合,加快新疆财经大学师资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教高【2010】1号)和《东北林业大学与新疆财经大学合作框架协议》精神,我校与新疆财经大学合作,实施教育对口支援新疆财经大学师资队伍建设专项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下简称“对口支援”专项计划)。
一、招生专业及计划
我校2022年拟招收“对口支援”专项计划博士研究生2名,其中(030500)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1人,(120300)农林经济管理学科1人。该计划面向新疆财经大学教师(包含专任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本科和硕士阶段均应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招生专业 |
研究方向 |
指导教师 |
联系方式 |
招生计划 |
(120300)农林经济管理 |
(01)农业经济管理 |
陈红 |
956677626@qq.com |
1 |
(030500)马克思主义理论 |
(04)思想政治教育 |
李爱琴 |
laq@nefu.edu.cn |
1 |
二、学习形式
我校2022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形式均为全日制,学制为4年。
三、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研究生招考体检标准。
3.有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信。
4.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
5.考生前置学历或学位背景原则上应与其报考专业相近或相关,且硕士期间成绩优秀。
6.考生须符合学院制定的外国语语种及水平标准。
四、招生方式
“对口支援”专项计划招生方式以“申请-考核”制进行。
五、申请程序
参见《东北林业大学2022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六、体检要求
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生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具体时间、地点、要求在综合考核前另行通知。
七、学费
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有关意见,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10000元/年。以上收费标准若有调整,最终以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准。
八、录取类别
“对口支援”专项计划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录取定向就业博士生,应当由本人与学校、定向单位(新疆财经大学)分别签署定向协议书。
九、违纪处罚
考生在报名或考核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招生规定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对在校生,将通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申诉
学院要保证考生申诉渠道的畅通,及时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考生如果对各考核环节有疑问,可首先向申请学院提出申诉,由学院调查、处理。仍有异议的,可进一步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并由研究生院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其他事项
1.学籍、学历和学位认证方法详见附件。
2.“对口支援”专项计划研究生学习期满,符合博士研究生毕业条件,我校准予毕业,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我校授予博士学位并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直接转交新疆财经大学。
3.“对口支援”专项计划研究生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由新疆财经大学管理。
4.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考试科目均不指定参考书目和复习资料,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不提供历年试题,不提供考试科目大纲。
5.网上提交的个人信息必须准确、真实,否则影响考试录取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网报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准考,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如因考生个人原因取消报名或不能参加考试的,报考费一律不予退还。在职考生应事先征得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和录取问题所引起的一切纠纷,由考生本人负责。
6.学校将在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的指导下,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及考务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十二、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 邮政邮编:150040
学校主页:https://www.nefu.edu.cn/
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主页:http://yz.nefu.edu.cn/
电子邮箱:yzb@nefu.edu.cn
咨询电话:0451-82190710(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监督电话:0451-82191931(纪委办公室)
十三、本简章由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文件为准。
东北林业大学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