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议事规则的补充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5-18 】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效率,优化议事流程,根据东北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学实际,经研究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议事规则补充说明如下:

1.50万元及以上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事项,由成果完成人发起技术转让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科学技术研究院(即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同)审核权属及法律状态,并协商拟定转让事宜,提请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进入公示阶段,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即可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实施。

2.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及持股以及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转让、许可及其相关事项,由成果完成人发起技术转让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权属及法律状态,并协商拟定转让事宜,提请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进入公示阶段,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即可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实施。

3.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转让、许可及其相关事项,由成果完成人发起技术转让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权属及法律状态,并协商拟定转让事宜,直接进入公示阶段,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经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即可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实施。

4.本规定所述经费额度均以单项(件)计。

5.学校已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6.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