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3-3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服务社会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规范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和中科院《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聚集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及实用技术,是指东北林业大学教职员工及在读学生,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等资源,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各类智力成果,即东北林业大学拥有完整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及实用技术(有合作单位的成果及实用技术应以书面形式约定转让收益分配等)。成果与技术的研究发明者、主要负责人或团队成员等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学校及成果持有人共同对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进行的转让、投资、入股、创业,以及技术(委托、合作)开发、咨询和服务,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等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科技活动。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及实用技术的申报登记、汇总认定,确认成果的权属、法律状态,发起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及协调等工作。成果完成人主动发起成果转化事宜的,经学校相关程序决策通过后,授予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与实用技术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成果完成人须在科研院及相关部门配合、监督下,开展成果转化洽谈工作。

第五条  成果完成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签订技术(委托、合作)开发合同,联合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等;

(二)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专业能力和智力资源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三)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四)签订技术转让(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合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五)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转化;

(六)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方式与第三方共同实施转化;

(七)科技成果转化顾问协同实施转化;

(八)其他协商确定并签订合作研发协议等方式。

第六条  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划分为如下六类:

(一)横向项目:指通过技术开发、服务、咨询及其他同类型方式开展的成果转化工作等,列入学校横向科技计划,由科研院负责管理。利用工程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学校检测中心等部门资格资质所获得符合横向项目实施范畴的各类项目及经费,统一纳入学校横向科技计划,签订的合同须同时到科研院建档备案,且此类项目质量监管等事宜由设计院、检测中心等具有相应资格资质部门具体负责,依照签订的合同书及考核指标严格把关;同时,学校科学技术委员会及生态产业发展研究院履行第三方监管责任,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该类项目执行情况及完成进度开展不定期抽检。

(二)技术转让:指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各类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软件著作权转让及动植物(包括食用菌、生物制剂配方等)新品种或良种转让等,由科研院负责管理;

(三)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转化:指成果完成人利用职务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创办企业,由科研院、东北林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人事处及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协同、分段管理。

(四)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与第三方共同实施转化:指成果完成人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实施转化。根据作价投资入股主体的不同,由科研院、资产经营公司、人事处及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协同、分段管理。

(五)利用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职务科技成果及实用技术为基础条件,与国内外机构或个人联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由科研院负责管理。

(六)科技成果转化顾问协同实施转化:指学校聘用校内外人员(科技成果转化顾问)、机构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由科研院负责管理。

第七条  横向项目管理流程。该类项目继续按照《东北林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管理方面本办法不做另行规定。

第八条  技术转让管理流程。签订技术转让类合同的,其合同管理方式按照《东北林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转让过程中成果完成人自愿选择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成果价值评估,作为转化定价参考依据。技术转让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学校按规定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科研院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技术转让类合同办理流程根据是否涉及科技成果权属变更,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分类办理。

(一)未涉及科技成果权属变更的技术转让事宜。学校授予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成果完成人有权自主洽谈成果转化事宜。拟定技术转让内容经审核成果权属及法律状态并公示15日均无异议的,可直接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二)涉及科技成果权属变更的技术转让事宜。由成果完成人发起技术转让申请,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科研院审核成果权属及法律状态。科研院将拟转让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申请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是否同意洽谈转让事宜。经审议同意洽谈的,由科研院组织相关专家对拟转让情况进行校内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重要转让价值参考,组织成果完成人会同受让方开展商业洽谈。达成转让意向后按规定将拟转让信息公示15日,无异议的由科研院将校内评估结果及拟转让情况一并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议同意转让的可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协商拟定转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直接进入公示阶段,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即可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第九条  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转化与合作开发管理流程。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基本岗位职责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利用职务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或合作开发),即离岗创业(或在职创业)。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成果完成人发起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申请,原则上应以其作为主要完成人且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自行转化,并由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如未涉及成果权属变更,需提交科研院审核成果权属及法律状态,与科研院签订转让协议;如涉及成果权属变更即成果完成人购买自有成果,将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二)组织实施,并由科研院备案,作为成果完成人离岗创业(或在职创业)认定依据。

(二)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为基础条件,与国内外机构或个人联合开发具有较好市场潜力的新技术、新产品的,须经所在学院和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合作再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归东北林业大学所有,如有事先约定协议,东北林业大学所有权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且后续产业化开发须与东北林业大学共同开展并协议规定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比例。

(三)成果完成人需向人事处提出离岗创业(或在职创业)申请,人事部门按规定审批、公示、备案和管理,签订离岗创业(或在职创业)协议。学校5年内保留离岗创业人员原有身份,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其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在职创业人员正常核发档案工资与校内津贴,依规获得教学科研奖励,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保留原有科研及人才培养条件,其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不得中止。

第十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与第三方共同实施转化管理流程。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可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转化。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成果完成人作为股东而非法人作价投资、入股与第三方组建公司的,将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二)组织实施,并由科研院备案;成果完成人需向人事处提出兼职申请,人事处按规定审批、公示、备案和管理,签订兼职协议。

(二)资产经营公司(或其授权子公司)作为股东作价投资、入股即代持股份与第三方组建公司的,成果完成人发起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申请,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科研院审核成果权属及法律状态;由成果完成人向计划财务处及资产经营公司提交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计划书及相关材料,计划财务处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无形资产投资后,由资产经营公司(或其授权子公司)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经营相关规定组织论证、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顾问协同实施转化流程。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可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协同校内外人员实施转化,即聘用校内外人员、机构完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科研院聘用校内外人员、机构开展本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签订聘用协议,并由科研院备案。

(二)本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聘用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开展转化工作,完成实际转化即所获收益实际到账;科研院、成果完成人、成果受让方及聘用人员共同签订确认协议;根据确认协议,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成果完成人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部收益总额作为科研业绩给予认定。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利用学校职务知识产权及实用技术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获得的全部收益(以下所涉分配比例收益均含开票税负)纳入学校财务或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授权子公司)账户统一管理,以项目为单位单独核算。如委托方无明确规定经费预算,则无需编制经费预算明细。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进行分类管理。如转化过程中有科技成果转化顾问直接参与对接洽谈并起到重要作用,应给予实际到账经费20%比例的绩效奖励。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收益分配。按照项目实际到账经费5%比例计提科研管理费,由科研院统筹使用;按1%比例计提资源使用费(或按照学校制定的资源占用收费办法收费),纳入学校财务统筹使用。按财税制度缴纳所得税后的其余经费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相关性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技术转让收益分配。按照项目实际到账经费30%比例计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费,纳入科研院统筹使用(含转化顾问绩效奖励20%部分)。其余70%到账经费拨入成果完成人该项目财务账户,原则上可全部用于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一次或多次性发放绩效奖励;也可按需用于后续科技开发等工作,由成果转化第一责任人负责分配、使用。

第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转化(或合作开发)收益分配。如未涉及成果权属变更,学校依照事先签订的转让协议,获得相应收益;如涉及成果权属变更,视同成果权属前置处理,依照成果定价,学校收取30%成果定价收益(含转化顾问绩效奖励20%部分),之后该成果权益完全归成果完成人所有,授予成果完成人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由成果完成人自行处置。学校收益部分全部纳入学校成果转化基金,由科研院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持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开展,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实际贡献的人员等。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与第三方共同实施转化收益分配。

(一)成果完成人作为股东而非法人作价投资、入股与第三方组建公司的,视同成果权属前置处理,学校收取30%成果定价收益(含转化顾问绩效奖励20%部分),之后该成果权益完全归成果完成人所有,授予成果完成人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由成果完成人自主与第三方开展该项成果转化工作。

(二)资产经营公司(或其授权子公司)作为股东作价投资、入股即代持股份与第三方组建公司的,资产经营公司(或其授权子公司)代表学校代持投资比例或股权,依照事先签订投资占比或股权持有协议等,代表学校合法获取收益。全部收益的70%以现金形式奖励成果完成人,其余30%部分收益的三分之一上缴资产经营公司,三分之一用于实际参股公司日常运行管理支出,三分之一用于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由实际科技服务公司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持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开展,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实际贡献的人员等。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顾问协同实施转化收益分配。按照转让协议实际全额到账经费的10%比例计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费,纳入科研院统筹使用;20%比例计提奖励实现成果转化的聘用人员;其余70%到账经费拨入成果完成人该项目财务账户,原则上可全部用于对成果转化完成人的奖励,一次或多次性发放绩效奖励或按需用于后续科技开发等工作,由科技成果转化第一责任人负责分配、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单位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校级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需报上级部门审批;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技术入股事宜,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单位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第二十一条   转化收益中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的部分,应由该成果完成人科研团队及转化参与人员共同协商,根据成果转化过程中实际贡献大小,对奖励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职务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为科技成果转化第一责任人,负责成果完成人内部相关事宜处理,代表成果完成人全体参与成果转化工作。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连带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根据实际发生问题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执行。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职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泄漏职务科技成果秘密;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履行合同并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七)科研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八)科研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成果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九)学校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及进修人员等)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严格履行了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工作流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在对学校尽到了忠诚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因客观原因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未取得成功或完全成功,或者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的,免除相关机构及人员在保障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科技成果定价及决策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与上位法相悖之处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东北林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延续使用,与本办法相悖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