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研究生管理 > 正文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博士生导师遴选、招生条件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0-03-15 】

 

东林校研[2010]1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博士生导师遴选、

招生条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校直属单位:

  为加强博士生导师队伍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博士生导师的指导作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制订了《东北林业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招生条件规定(试行)》,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招生条件规定(试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博士生导师 条件 规定 通知

  抄送:党委各部、办,纪委,工会,团委。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0315印发

共印70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博士生导师

遴选、招生条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生导师队伍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博士生导师的指导作用,保证导师在退休前完成培养和指导研究生的任务,使研究生如期完成学业,并鼓励博士生导师培养高质量博士生,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博士生导师系指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年满57岁及以上不能参加博士生导师遴选。

第四条  博士生导师年满57岁,若身体健康,且符合学校规定的下列招生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学科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经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继续招收博士研究生,并报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办理延聘手续,最迟可招生到62岁:

(一)以近三年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到账可支配经费(F)额度确定最迟招生年限。标准为:

160万元(文管类6万元)F< 90万元(文管类9万元),可招生到58岁;

290万元(文管类9万元)F< 120万元(文管类12万元),可招生到60岁;

3F120万元(文管类12万元),可招生到62岁。

(二)近三年主持横向科学研究项目在帐经费总额按照50%折算比照纵向经费,且横向科学研究项目总额的60%须在学校支配使用。

(三)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每三年上述科研经费(F)额度标准按10%递增。

第五条  年满57岁及以上的博士生导师若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指导研究生,或不符合学校规定的上述招生条件等,将停止招生。

第六条  博士生导师停止招生3年后即退休。

第七条  院士享受终生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八条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不含提名)的第一导师可招生到67岁,70岁退休。

第九条  兼职博士生导师(不含院士),年满57岁一般不再招收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  学校原有关博士生导师遴选、招生与退休年龄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