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林校研[2010]1号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博士生导师遴选、
招生条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校直属单位:
为加强博士生导师队伍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博士生导师的指导作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制订了《东北林业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招生条件规定(试行)》,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招生条件规定(试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博士生导师 条件 规定 通知
抄送:党委各部、办,纪委,工会,团委。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0年3月15日印发
共印70份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博士生导师
遴选、招生条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生导师队伍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博士生导师的指导作用,保证导师在退休前完成培养和指导研究生的任务,使研究生如期完成学业,并鼓励博士生导师培养高质量博士生,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博士生导师系指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年满57岁及以上不能参加博士生导师遴选。
第四条 博士生导师年满57岁,若身体健康,且符合学校规定的下列招生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学科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经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继续招收博士研究生,并报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办理延聘手续,最迟可招生到62岁:
(一)以近三年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到账可支配经费(F)额度确定最迟招生年限。标准为:
(1)60万元(文管类6万元)≤F< 90万元(文管类9万元),可招生到58岁;
(2)90万元(文管类9万元)≤F< 120万元(文管类12万元),可招生到60岁;
(3)F≥120万元(文管类12万元),可招生到62岁。
(二)近三年主持横向科学研究项目在帐经费总额按照50%折算比照纵向经费,且横向科学研究项目总额的60%须在学校支配使用。
(三)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每三年上述科研经费(F)额度标准按10%递增。
第五条 年满57岁及以上的博士生导师若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指导研究生,或不符合学校规定的上述招生条件等,将停止招生。
第六条 博士生导师停止招生3年后即退休。
第七条 院士享受终生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八条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不含提名)的第一导师可招生到67岁,70岁退休。
第九条 兼职博士生导师(不含院士),年满57岁一般不再招收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 学校原有关博士生导师遴选、招生与退休年龄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