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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校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4-10-31 】

 

东林校发[2008]19


各院、部、处、室、校直属单位:

  为规范校园管理,有效治理校园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和谐、整洁、       美观、宁静,学校制定了《东北林业大学校园管理办法》,并经2008116第六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校园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 校园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党委各部、办,纪委,工会,团委。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81121印发

共印70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校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治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享有安全稳定、和谐宁静的校园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与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属于东北林业大学管辖的教学区、办公区、学习区、活动区、生活区、居民区等校园。本办法规定的校园管理包括校园环境管理、校园秩序与治安管理。

第三条  校园管理实行分工负责、综合管理的体制。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校园环境管理,学校保卫部门负责校园秩序与治安管理,涉及校园综合管理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与保卫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四条  为保持校园建筑风格,有效维护校容校貌,校园内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等,必须保持完好、整洁、适用、美观,按其用途使用,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改变、破坏其外形和内部结构,不得擅自变更其用途。

新建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等,必须符合学校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校容校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保持校园安全、整洁、美观、安静,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废物等,不得在校园内练习驾车、打鸟、遛狗、养殖等,学生不得在校园内饲养或收留宠物。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开办各类营业性店铺、摊点、网吧等。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毁坏、移动、拆除、占压校园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移动、拆除的,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建设完工后及时复位或重建。

第七条  为保证校园交通顺畅,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建筑垃圾、搭建临时建筑等。

经学校批准占道占地的,必须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或作业,并维护与管理好使用场地的外观和环境卫生。占用道路装卸物品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需临时装卸物品的,装卸时不得损坏路面和堵塞交通。

第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道路、绿化地等土地的用途,不得在绿化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不得在道路、绿化地及其他场所进行穿墙、打洞、挖沟等作业。

经学校批准的,必须在核定的地点作业,并负责维护使用地点的环境卫生。在核定的地点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恢复原状。

第九条  为维护校园安全,避免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经学校批准的建筑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防护栏、防护网、挡板或修建临时围墙等安全防护设施。材料和机具必须堆放整齐,施工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除,不得用建筑残土直接改建为绿化地,不得妨碍交通和行人的活动。

第十条  校园绿化带、绿化地是校园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设森林景观校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攀折树木与花草,不得践踏与损坏草坪,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非指定场所设置广告牌(栏)、雕塑、画廊、招牌、标语牌、橱窗等,不得随意张贴广告、告示等。

经学校批准的,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要求内容健康、画面完整、用语规范、外形美观。张贴或设置的单位和个人须确保安全,定期维护,及时清理,保持校园环境的整洁。

第十二条  为确保校园居民区教职工的住宅安全,改善居住环境,校园居民区的住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将住宅出租、出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

对过去已将住宅用于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法律手续的,学校将按规定进行综合治理,并给房主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学校将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各项违规设施。经多次劝阻仍不停止经营的,学校将予以停水、停电,直至恢复原用途,并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将住宅用于经营活动的学校教职工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校园居民区住宅擅自改变外观与内部结构、私建乱建违规设施的,学校将给房主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予以整改和恢复原状。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加整改和恢复原状的,学校将协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城市林业示范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基地内森林资源管护,景观点、围墙、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维修、管理以及卫生清理和环境整治工作,并在学校森林防火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做好基地校区的护林防火和林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停放地点,禁止随意在校园内停放。

驶入校园内的各种车辆必须减速慢行,以确保师生安全。在学生上课、下课集中的时间段,除非紧急情况或特别需要,禁止外来车辆驶入校园。

第十六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的管理,学校公务车辆和教职工私人车辆必须办理出入证。严格审查驶入校园的商用车辆,确需经常驶入校园提供服务的商用车辆必须办理特殊出入证,以保证校园内正常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第十七条  为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营造良好校园秩序,严禁教职工、学生和校外人员为行走方便恣意破坏围墙、栅栏等行为,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

各单位要教育师生不要到校园周边的摊贩、小饭店等用餐或购买食品,以防止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校园内流动人口的管理,学校各单位对外聘用人员须统一到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治安案件的发生,严禁校内外人员到学生宿舍、办公场所、教学楼、图书馆等从事经商、推销等活动。

第二十条  为防止噪音污染,消除各类噪音对工作、学习与生活的影响,严禁驶入和停放校园内的车辆乱鸣喇叭,举办婚礼等活动严禁燃放鞭炮和鸣放礼炮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和专家公寓承揽包席业务要提前到学校保卫部门备案,以保证车辆进出校园的良好秩序。

第二十二条  为防止火灾发生,确保师生安全,校园内所有仓买均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使用液化气罐等设备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从事维修、加工等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在指定的室内经营,并经学校保卫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对各类大型文体活动的管理,学校各单位、学生组织和个人等在校园内广场、体育场馆、教室、科学会堂等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必须提前向学校保卫部门申请核准。

校外单位及个人租赁、借用校内任何设施举办文化、体育等活动,必须经学校同意并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在校园内举办各类文化、体育、庆典等活动,均不得影响校园内正常的工作、学习与生活秩序。否则,学校将予以制止或取缔。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生效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