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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7-08-01 】

附件1:

东北林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 号)和《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 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卡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教职工持有的具有一定信用额度的银行信用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

第三条 公务卡办卡人员范围为在编在岗的我校教职工。

第三章 公务卡使用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在学校的授权下,代表学校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办理教职工公务卡,录入并维护公务卡信息,负责新增、调动、退休等教职工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

(四)负责公务卡政策咨询工作,以及每月与发卡行进行公务卡报销还款核对工作。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公务卡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严禁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五条 公务卡持卡人所在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批准本部门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对本部门持卡消费人员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二)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的财务报销手续。

(三)在本部门持卡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销时,协助持卡人办理借款手续。

(四)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将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或现金退回持卡人的款项交回计划财务处。

(五)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在出现调离、辞职、退休等情况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清退手续。

(六)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公务卡结算及有关政策宣传与协调工作。

第六条 教职工个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持卡人应精确掌握免息期和还款额度;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存在公务卡遗失、损毁、被盗或者被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须及时按照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者补办新卡等相关手续,并将公务卡变更信息及时告知计划财务处。

(二)持卡人须承担不及时还款、不完全还款和不还款责任以及由此对个人资信的影响。

(三)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如遇调离、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须向计划财务处报告,并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持卡人应配合发卡行和计划财务处的对账工作。

(五)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六)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消费支出,应接受财政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在办理入职和离校手续中加入办理和取消公务卡事项。

第四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我校公务卡发卡银行为办理国库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公务卡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代理银行发放、个人启用公务卡”的流程办理。

第九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由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

第十条 公务卡具有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我校公务卡透支额度为5万元,免息期为25-56天。在透支额度内无需向单位预先借款,可按规定直接刷卡用于公务支付。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可以先消费后还款。

第十一条 我校公务卡还款日为每月21日。第八条 我校公务卡发卡银行为办理国库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公务卡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代理银行发放、个人启用公务卡”的流程办理。

第九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由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

第十条 公务卡具有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我校公务卡透支额度为5万元,免息期为25-56天。在透支额度内无需向单位预先借款,可按规定直接刷卡用于公务支付。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可以先消费后还款。

第十一条 我校公务卡还款日为每月21日。

第十二条 教职工离职,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不得继续使用公务卡。若离职人员不配合销卡,计划财务处可直接提请发卡行冻结其公务卡。

第十三条 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的约定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务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五章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公务卡结算使用的经费种类和业务范围:

(一)使用的经费种类。具体指财政预算资金,如教学业务费、办公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经费、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暨双一流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适用的业务范围。在上述经费种类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 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以及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须使用公务卡结算(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公务消费支出实行公务卡结算后,我校相关经费支出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计划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和现金报销,但下列情形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 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十六条 除上述情形外,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如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刷卡消费的,持卡人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持卡人应根据公务卡受理环境等情况,充分利用公务卡在结算上的便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支出。

第六章 公务卡的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公务卡消费报销公务经费支出,按照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审核报销前视为个人消费行为,由持卡人个人负责。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时,须取得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及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 机小票)。

第二十条 公务卡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后,须于次月12日前整理所有公务消费合规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通过计划财务处网上报账系统按要求逐项填制报销信息,按照报销审批程序规定审批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业务。如遇12日为周末或节假日,须提前报账(寒暑假、年末结账等特殊时段另行通知)。计划财务处将持卡人报销金额于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日前(每月21日)转入个人公务卡。

(二)持卡人在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可将该公务卡网上银行对账单打印并将该笔支出业务标出(要求有公务卡号、商家名称、刷卡日期和刷卡金额等信息),作为刷卡凭证与该笔业务的发票一并提交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上写明。

(三)计划财务处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并将报销金额转入报销人公务卡账户。对于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持卡人根据银行对账单(信息)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计划财务处说明,以便及时处理。

(四)为避免因特殊情况公务卡还款不及时,致使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建议持卡人将工资卡与公务卡实行自动还款绑定。

(五)持卡人因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由本人先行垫付或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写借款单,同时提供持卡人姓名、工号、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持卡人回单位后,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二十一条 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或现金退回持卡人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校财务,否则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

(二)持卡人用公务卡提取现金,视为个人消费行为,由此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产生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可填制一张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但报销金额只能转入公务卡账户。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四条 如国家出台新规定,本办法与新规定不一致的,则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