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财审管理 > 正文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学科建设自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5-10-29 】
 

东林校办〔20156

各教学科研单位:

为了实现学校学科建设目标,规范学科建设自筹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科科学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制定了《东北林业大学学科建设自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经201565日第七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东北林业大学

2015617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

学科建设自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学科建设目标,规范学科建设自筹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科科学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来源主要由学校自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投入原则是“全面投入、重点建设、绩效考核”。一般按一级学科进行投入,主要分为学科运行经费、重点经费和绩效经费三部分。学科运行经费为每年固定投入经费,以保证学科建设的正常运行;重点经费则根据学科发展的实际情况,有所选择地进行重点投入的经费;绩效经费系根据学科完成任务的实际情况,依据绩效进行的投入。

第四条 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专项经费的统筹安排和过程管理,确保学科建设预期目标的实现。计划财务处是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部门,应指定财务人员负责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项经费须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 专项经费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预、决算由学科建设委员会会同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预算,由各一级学科根据各自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于每年11月末向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科办”)提出书面报告,校学科办汇总各一级学科预算情况,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总体目标、任务,提出具体年度专项经费安排并提请学科建设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专项经费预算及使用方案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因学校或所在学科总体建设要求确需调整的,须由所在学科向学科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并经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 各一级学科使用专项经费后应及时按财务规定程序报账并总结经验,根据经费开支情况对其使用效益做出科学评价,每年11月份各一级学科应将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效益评价决算报告呈报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经审查通过后,上报审计处审计,审计后报送校学科办,未及时报送者暂停其经费使用。

各一级学科应按计划使用专项经费,若无正当理由,不得长期不用,超过一年未启动的经费,学校将予以收回或重新分配。

第三章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条 专项经费按一级学科投入,实行一级学科带头人(负责人)负责制,二级学科的专项经费投入办法由所在一级学科确定。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学科建设所需的直接开支,并符合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核准预算范围内合理使用。

(一)学科运行经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办公用品、科研器材、相关耗材、图书资料等。

2.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其他活动。如因学科发展需要组织开展的学科认证、申报、评审、检查和验收等管理环节的支出。

3.学科主要成员进行学科建设工作调研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二)重点经费由一级学科商二级学科及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统筹使用,主要用途包括:

1.用于购置实验设备及其配套设备和公共平台建设。

2.学术交流活动费用,如由学科主办(承办)的学术会议(论坛)、学科骨干人员参加国内外高水平的学术会议(要求宣读论文)、参加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培训等费用。

3.出版学术专著和发表学术论文所需的出版费、版面费等。

(三)绩效经费参照运行经费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或不在预算之内的其他应急开支,应事先书面报告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校学科办,经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专项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专项经费管理责任制,学科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专项经费的预、决算管理机构,对专项经费进行统筹管理;各一级学科带头人(负责人)是专项经费的具体执行者,对专项经费负具体责任;计划财务处对专项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审计处对专项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实施严格的审批程序。单笔使用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一级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一级学科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校学科办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报销;单笔使用经费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由经办人、一级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一级学科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校学科办负责人签字,报学科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设备采购和大额资金支付须按照学校相关审批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各一级学科和有关部门的经费使用、设备管理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行为,学科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权做出暂停相关经费使用的决定,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全校凡涉及专项经费的各级领导、学科带头人(负责人)、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学科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