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林校财〔2014〕4号
东北林业大学
关于印发财务管理总则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制定了《东北林业大学财务管理总则》,业经2014年12月31日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财务管理总则
东北林业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财务管理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总则。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理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理财,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的方针;为民理财,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科学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校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人员、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等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决定学校重大财经事项、财务规划与年度预算以及重要财务制度。校长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财经工作的主要领导者、组织者和责任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学校党委的决策,组织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分管学校财经工作,确保财经工作安全、有效、有序运行,负责组织实施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工作,决定有关财务事项。
第六条 学校成立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讨论决定相关财经事项,提高学校对财经工作的统筹调控能力。校长(法人代表)任财经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党委书记、总会计师、纪委书记和计划财务处处长组成,办公室设在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单独设置的一级财务机构,履行财务管理、监督职责,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日常财经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
(二)根据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编制学校财务收支预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学校各项收入的管理与核算,具体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管理与核算。
(四)负责学校各项支出的管理与核算,具体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的管理与核算。
(五)负责学校的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与核算。
(六)负责学校的专用基金管理与核算,具体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基金的管理与核算。
(七)负责学校各项资产的管理与核算,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与核算。
(八)负责学校各项负债的管理与核算,具体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的管理与核算。
(九)负责学校各项成本费用的管理与核算,具体包括成本和费用管理与核算,费用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十)负责学校的财务报告编制与分析工作。
(十一)参与拟定或审查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的制订。
(十二)统一归口管理学校各类票证,负责对校属单位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审定和报批报备工作。
(十三)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
(十四)按照规定建立财务档案,在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之前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负责组织财会人员开展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负责会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十六)办理学校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设立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学校内部资金结算,集中掌握学校各类资金。学校所有独立核算单位除经学校财务部门批准在银行开设必要的资金结算账户外,应集中在资金结算中心开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
第九条 除校属独立核算单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帽儿山实验林场、凉水实验林场、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可以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外,其他单位不设置财务机构,由学校集中管理、核算。二级财务机构中属于学校事业编制的财务人员实行学校委派,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考核由学校统一管理,会计业务成本由受派单位负担。校属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管理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指导。校属企业聘用非学校事业编制的财务人员须经学校财务部门考核并批准。校属企业、二级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财务管理细则并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财务工作组织与队伍建设
第十条 学校领导班子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
(一)学校领导班子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财务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领导班子要不断提高为民理财、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平安理财的能力和水平。完善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在加强前期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落实分工负责,切实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强化主体责任、主体意识。要把财经纪律作为高压线,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各项财经法律法规等。要做到对重要财务工作亲自部署、重大财务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
(三)加强学校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学校主要领导支持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总会计师的专业化管理作用,总会计师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教人〔2011〕2号)要求,全力协助学校主要领导管理好全校财经工作。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大力支持财务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素质,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要求选好配好财务部门负责人。
(一)严格财务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强,坚持原则,勇于担当,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教育财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一般应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背景,具有三年以上财经、会计、审计、资产等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二)完善任用和职务任期机制。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命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达成一致后再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财务部门负责人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或十年。
(三)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学校建立对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履职评价机制,将财务管理情况、预决算报表、各类审计检查报告、日常财务工作信息、财务信息公开、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各项财经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等作为评价财务部门负责人履职能力的重要因素。
第十二条 加强财务人员配备和规范管理。
(一)合理配备编制。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情况、经费收支规模、财务部门职责及主管部门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加强财务工作力量,科学合理配备财务人员编制和数量,并按事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以保证财务工作正常开展。按照人尽其才、人岗相适的原则选配人员,逐步优化性别、年龄、学历和职称结构,并保持财务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坚持财务岗位专业化,减少人员调入的随意性。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财务人员应按照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鼓励和支持不同岗位上的财务人员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原则上三年进行轮岗,最高不超过六年。
(三)实行回避制度。学校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财务部门中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财务人员应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做好服务、保守秘密。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五)建立奖励制度。财务人员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者,由学校或财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提高资金、财产、物资的使用效果或防止损失浪费,做出重大贡献者;对财务管理理论、方法等有创见,促进财务科学管理者;坚持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使国家资金资产免受损失,有显著功绩者;其他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取得重大成就者。
第十三条 切实提高财务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一)推进专业化建设。学校将按照专业化队伍建设的要求,严格新进财务人员录用和管理;合理设置会计系列职称评定条件和要求,培育财务人员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逐步提高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比例;有效维护财务人员的合理合法权益,享受与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同等待遇。
(二)注重培养财务骨干人才。学校要科学制定财务骨干人才培养培训方案,有计划、有目的的安排骨干人才在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之间轮岗交流,建设业务精湛、视野开阔、素质综合、能力过硬的教育财务骨干人才队伍。
(三)建立财务人员职业培训长效机制。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干部培训的要求,研究建立财务人员职业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组成,包括教育事业费收支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学校年度预算由财务部门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报学校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积极稳健的财务政策;坚持财权和事权相结合,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不做赤字预算;根据学校各部门工作安排,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核定各项经费,并严格控制使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根据当年资金量和发展规模确定。年度总预算要根据实际留出适当预备费。
第十六条 学校教育事业费支出预算按照部门预算与项目预算相结合的原则编制。专项预算一事一议,专项使用;日常性运行经费应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五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等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支出是指为开展教学、科研等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其收入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按规定应缴存财政专户或国库的收入应及时缴存。严禁各单位自收自支形成小金库。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科技服务获取的科研事业收入及其他利用学校办学资源获得的各类服务收入,学校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收入分配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的财务收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部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六章 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建立各项事业发展基金和专用基金。事业基金是指学校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专项资金是指由学校设立或上级部门拨入的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财政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预算及时执行,实施绩效考评。有关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现金与票据的管理制度,票据的购入(印制)、发出、收回与注销,由学校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详细记录,保证其收、支、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五条 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合理安排,科学调配,建立和完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支出的审批制度。加强对借入资金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加强对往来资金的管理,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类货币资金,必须在学校财务部门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和资金收支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切实加强投资管理,防止投资损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财产物资是保证学校顺利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的物质基础,管好用好学校资产是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率的关键。学校专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购建、处置、维护与管理,对实物资产建账、建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资产清查与核实、资产评估与备案、产权登记及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及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八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财务报告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编报,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学校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报送财务报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财务信息公开的要求,主动向社会和师生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学校财务制度和政策、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职工福利待遇和发放办法、住房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和重大维修改造工程的财务情况、大宗物资采购资金、产业投资情况等内容,发挥社会和师生的监督作用,推动学校依法办学、依法理财和民主理财。
第九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及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接受学校内部审计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落实会计岗位职责,依法实施会计核算与财务监督。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遵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关于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总则,制定和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其他具体细则,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三十七条 本总则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