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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 发布日期:2015-01-17 】

 

东林校财201411

东北林业大学

关于印发暂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暂付款管理,缩短资金周转周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会计法规和经济责任制,减少资金占用及坏账,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制定了《东北林业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并经20141231日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东北林业大学

20141231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暂付款管理,缩短资金周转周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会计法规和经济责任制,减少资金占用及坏账,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是指学校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购买货物、服务的预付款;基建、大修项目的预付款;个人因公出差、出国预借的差旅费、外汇等暂付款;其他暂借、预付款项。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因公的各项开支,因私借款一律不予借支。

第四条 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已列入预算项目的借支,未列入支出预算项目的暂付款,未办理预算追加手续的,不予借支。

第五条 专款专用原则。办理借款应“一事一借”,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及时清理、结算原则。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项目)发生的暂付款负有催报清理责任,财务部门应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严格审核,及时结算。

第三章 借款办理要求

第七条 暂付款借款办理手续。

各单位申领暂付款必须填写一式三联的暂付款办理凭证(以下简称借款单)。借款单第一联是财务支出联,作为财务支出凭证;第二联是冲账联,借款人报账时使用;第三联是回执联,作为借款人报账冲销借款后的凭证。

借款单上应写明借款日期、用途、金额、开支项目、付款方式、预计报账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负有审批责任的相关审批人、经办人、领款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借款单的各项内容应如实清楚填写,不得涂改。

借款人原则上应是用款人,借款人与用款人不一致时,应在用途栏注明用款人姓名。借款人如果是单位负责人的,其借款单必须由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签字。

暂付款借款时,应遵守学校相关经费的管理办法。预借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等暂付款,借款时需提供购销、服务合同。

财务人员审核借款单内容填写的完整性,审核暂付款支出的合规性和经费渠道。对于内容不全、资金不落实和超支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暂付款领用。

第八条 对暂付款经办人员的规定。

除科研项目外,各单位申领借款人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教职工,科研项目可以少量允许在校研究生办理借款。

学校在职人员调动(含校内调动及调离学校),必须办理暂付款未了款项的清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暂付款未清者不得办理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手续。若发生教职工调离学校尚有未报账暂付款而人事部门为其办理了调离手续的,由人事部门审批人负责清账。

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应按规定办理未结暂付款的报账手续。

第四章 冲账办理要求

第九条 暂付款冲账办理手续。

所借暂付款必须按借款用途用款,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存私用。报账内容与借款用途不符或所借款项未使用的,应提供书面说明,并经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及部门加盖公章,方可核销。

若以转账方式办理暂付款业务,支票(汇款单)所列收款单位名称应与报账时出具票据的单位名称一致。

科研项目结题时,应确定该科研项目所有暂付款全部核销完毕。

第十条 暂付款报账期限。

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借款,必须在出差返校之日起一个月内冲账结算。

仪器设备及材料等货物类借款,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结算报账;无合同约定的,须自借款日起两个月内结算冲账,国外进口货款结算报销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暂付修缮、改造等工程或材料进度款,必须持工程合同书,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经审签后方能办理预付款手续。所借暂付款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已出具审计决算报告书时予以冲销,凡暂付款未结清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涉及诉讼事项核销年度一般不得超过诉讼时效。

处理学生意外等暂付款,核销年度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暂付款报销时限一般为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暂付款清理

第十一条 暂付款催报清理。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清理工作包括专项清理、日常清理、定期清理。财务部门向各单位发放暂付款催报单或采用电话形式催报。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项目)发生的暂付款负有催报清理责任,协同财务部门共同做好暂付款的催报清理工作。

借款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暂付款,不得无故长期拖延、占用学校资金。逾期未办理报账的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情况。对因对方原因造成的暂付款无法收回或核销,并已尽追索义务的,在提供相关确信无法收回或核销的证明材料后,按照教育部及学校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核销,未予批准的,学校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索,有关单位或个人要予以协助积极追索。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二条 暂付款未按规定期限冲销,经财务部门催报,无正当理由不报账或归还借款的,财务部门将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借款人名单,并暂停该项目负责人相关项目经费的使用。暂停之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报账的,冻结该项目负责人的所有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借款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资金,造成暂付款长期不能冲销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