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林校财〔2014〕12号
东北林业大学
关于印发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黑龙江省有关收费管理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制定了《东北林业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2月31日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
东北林业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校内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黑龙江省有关收费管理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校外人员及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课外上机上网服务、公共洗浴、开水、体育场馆及设施使用、打字、复印、培训等费用。
(三)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替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包括军训服装、实验服、床上备品和教材等费用。
第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校内各种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各项收费及收费票据进行管理。
第四条 学校收费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报备。
(一)学费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提供新开专业或准许招生等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计划财务处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审批。
(二)住宿费由计划财务处会同宿舍管理部门拟定收费标准,由计划财务处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审批。
(三)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各收费单位提出申请,由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或备案,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收费。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学费、住宿费经审批后列入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按规定标准持证收费;考试费按照黑龙江省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服务性收费管理。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坚持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成本补偿和不得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统一提前收取,严禁强制性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学校面向社会提供各类培训和服务,可按照黑龙江省或哈尔滨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代收费管理。代收费要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所收费项目严格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并按确定的招标采购单位价格提供给学生,按照成本价收费,学校任何部门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提前预收的费用,要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各项收费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全额上缴到财政专户,返还后纳入教育事业收入。
第九条 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主动公开。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中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屏幕、校园网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
第十条 校内所有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严禁任何单位未经批准自立收费项目、擅自使用自行购置的票据进行收费。
第十一条 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种类有:
(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主要适用于校内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等。
(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前者为机打票据,后者为手工票据,主要适用于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结算、暂收、代收款等。
(三)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主要适用于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
(四)黑龙江省医疗费门诊收据和黑龙江省医疗费住院结算收据,主要适用于校医院的门诊费、医疗费、住院费。
(五)东北林业大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内部结算票据),主要适用于校内各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
(六)黑龙江省国税局增值税发票,主要适用于供热费收入和横向科研项目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收入。
(七)黑龙江省地税局通用机打发票,主要适用于除研发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外的其他服务性收入。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收费票据领购、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制度。财务部门收费票据管理员将收费票据购回后,应办理登记手续,实行保管登记制度;财务部门收费票据管理员在向学校各单位发放收费票据时,实行领用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对收费票据的领用实行分次限量领用制度。各单位指定票据领用管理人员,向财务部门提交收费计划表并填制领用票据申请表,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办理收费票据的领用手续。各单位在收费收入全额上缴、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并核销后,方能申领新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收费票据在启用前,领用人要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号、重号等情形,一经发现,要及时向财务部门收费票据管理员说明,以明确责任。
第十五条 开具收费票据必须做到按编号顺序填写,内容真实完整,书写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收费票据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对填错的废票不得撕毁,各联次均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以便核销和备查。
第十六条 开具收费票据后,如因各种原因发生退款,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退款业务。其中,退款对象为个人的,必须收回原来的收费票据,并注明“作废”字样;退款对象为单位的,必须收回原收费票据或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发票)。
第十七条 收费票据使用完毕,经办人员必须在封面上注明收费票据起讫号、作废号、收费总金额、使用单位、经办人姓名等内容。
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必须在确认发生收款业务时方能开具收费票据,未发生收款业务原则上不得先开收费票据。确因业务需要借用收费票据的,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做好借用票据手续,借用人出具限期到款书面承诺或预扣税款后,方能办理票据借用。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将各项收入(包括代管款项)上缴财务部门的同时,财务部门收款人将收费票据的存根联盖章核销,凭盖章已核销的存根联由财务部门收费票据管理员办理注销手续。其中核销已用非税收入票据,应注明每册的起讫号、使用日期、经办人、收费总金额。如发生收费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报学校财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领购的收费票据仅限本单位使用,各类收费票据不能相互串用,严禁私自转让、转借、代开、销毁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将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期满需要销毁的,应由收费票据管理员负责登记造册,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印制的“东北林业大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仅限校内各单位之间资金往来结算,不得对外开具,具体使用管理与财政票据管理要求相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对收费及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应将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收费、上缴、票据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私设“小金库”的;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的;私自伪造和使用印章的;擅自转借、代开、销毁、涂改票据的;私自改变票据用途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以及其他违反收费及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